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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防问题口罩召回成为一笔“烂尾账”

2022-04-21 10:22:17 作者:吴睿鸫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孙劲贞   我来说两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网站信息显示,日前,南通浩渺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按照《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主动向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南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了召回计划,将召回2020年3月4日至2020年4月24日期间制造的一次性防护口罩,涉及数量为200包(50个一包)。(4月20日《北京日报》)

眼下,口罩已成为公众日常生活防疫的“标配”,其质量关乎公众健康与防疫大局。从此次本次召回范围内的一次性防护口罩来看,由于口罩的颗粒过滤效率较低,可能导致消费者使用该产品时达不到防护效果。好在南通浩渺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知错就改,主动向监管部门报告召回计划,涉及数量一万多个,免费为客户更换一次性防护口罩,用实际行动来消除公众安全隐患。

现在的问题是,尽管问题口罩召回已成为各地生产企业的规定动作,但值得关注的是,从以往问题口罩召回情况来审视,企业向社会公布召回公告,好像就万事大吉了,便没有了下文,究竟召回了多少个问题口罩,成了一个难以解开的“谜底”。

据统计,自2020年初疫情发生至2021年5月间,全国十余个省份的80余家企业公告召回不合格口罩超过360万个,不合格项目包括过滤效率、通气阻力、无菌项目等。经新华社记者调查发现,公告召回的问题口罩数量巨大,但实际召回的数量较少,有的早已没法召回,甚至出现了一些企业“公告召回1万个,实际召回0个”的现象。

实际上,对口罩召回消费品召回,并非缺少法律法规。《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明确规定,接到召回计划报告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消费品召回管理信息系统向社会公示生产者报告的召回计划;若生产者经责令召回仍拒绝或者拖延实施召回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五十六条,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要想召回问题口罩不成为一笔“烂尾账”,不变成“纸面召回”,一方面,监管部门督促企业主动定期公布召回进度、召回数量,以及存在的问题,以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同时,要严格执法,对问题口罩拒绝或者拖延实施召回的生产企业,要依据现行法律,对其及时予以相应惩罚,提高其违法违规成本。

当然,市场监管部门更要做到防患于未然,采取有效措施堵住标准缺失、产品质检等环节存在的漏洞,将市场监管前置,从根源上规避问题口罩流入市场销售。(吴睿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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