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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治“代人体检”须用标本同治“双处方”

2021-08-16 09:30:06作者:吴睿鸫来源:东南网责任编辑:孙劲贞我来说两句

2021年7月中旬至8月初,澎湃新闻记者在浙江杭州市、安徽合肥市等地暗访发现,在利益驱使之下,国内存在违法代替体检的黑产链条——一些人员违规在百度贴吧、腾讯QQ、知乎、豆瓣等平台发布“代检”推广信息,代检一次费用少则一千两元,多则上万元,宣称业务涵盖普通入职体检、健康证体检、事业单位公务员体检等。(8月15日《澎湃新闻》)

“代人体检”犹如打不死的小强,一直打而不倒,业务涵盖面越来越广,产业链条越来越长。

“代人体检“是一种作弊行为,对于找人代检的入职者而言,通过代检取得体检报告“赝品”,即便顺利入职,不仅会损害用人单位的利益,也可能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件罪,受到法律的惩罚。对于中介而言,原本是诚信公正的第三方,在巨大利益蛋糕面前,以身试法,不但要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甚至还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当务之急,司法机关和相应职能部门,要依据现行法律,严查各种“代人体检”违法犯罪活动,特别是对“代人体检”产业链条中,包括花钱购买“服务”的入职者、打造长产业链条的中介机构以及提供利益输送的医院等利益相关方,都要给予严厉打击,决不手软。

当然,“代人体检”产业越做越大,久治不愈,其根源在于就业歧视。早在2007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就明确要求,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2010年2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再次重申取消入学、就业体检中的乙肝病毒检测项目。《就业促进法》第30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不得以“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

这意味着,在消除乙肝就业歧视领域,国家并不缺乏法律法规。可是,现实中,用人单位拒收乙肝病毒携带者屡见不鲜。在劳动者长期处于弱势的情形下,入职者难免会铤而走险。可以不毫不夸张地讲,只要就业歧视,一天得不到根治,“代人体检”就不会自动消停。

因此,要想医治就业歧视,就必须要让现行法律带上“高压电”。《就业促进法》不妨增加处罚条款:企业若以“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入职者,企业应受到相应1万元至5万元罚款,情节严重者,吊销营业执照等。如此以来,就业歧视的法律条款被有效激活后,让企业不再敢就业歧视,“代人体检” 自然会慢慢消失。(吴睿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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