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评价权不该设置有效期
2021-05-28 09:17:52来源:东南网责任编辑:孙劲贞我来说两句 |
近日,浙江杭州消费者谭女士在某外卖平台点餐时发现,订单满7天后平台竟不允许用户对商家进行评价。“我觉得很不合理,既然我点了单就有评价的权利,为啥要限制我评价呢?”谭女士对记者说。(5月27日《工人日报》) 按照这位消费者谭女士的描述,当事人通过某外卖平台点了一份外卖,吃完后当天下午和第二天就一直拉肚子,因为家庭琐事,直接购买些药物,没去就医,也没找商家索赔,但几天后,当消费者谭女士想在平台对商家进行评价时,意外却发生了,平台内弹出一个对话框提示她“超过7天,不可评价”。显然,这家外卖平台的评价权,设置了七天为有效期,过期不能评价。 评价权,作为一项现行法律赋予消费者的日常监督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五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力。《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公示信用评价规则,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 这两部法律是为保障消费者的评价权,量身定做的约束性条款,在评价时效性上,并没有任何时间限制。这意味着,消费者无论线下,还是线下,购买商品或提供服务,既可以当时进行评价,也可以在购物一段时间后,再进行评价,平台和商家,都应当切实保障消费者的评价权。像谭女士这样,可能因为有事情耽误了及时评价,平台不能以时效性为由,恣意剥夺消费者的评价权益。因此,平台和商家随意设置一个有效期限,来限制消费者的评价权,是与现行法律相冲突的,相违背的。 近年来,有些经营者在商业利益驱动下,对消费者的评价,尤其是不好的评价,比如“中评”与“差评”等,人为设障,以好评返现、威逼利诱方式阻止消费者的真实评价。如今,又出现了评价权设置有效期,来变相限制消费者的评价权。 尊重和保护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的评价权利,是商家与平台应尽的法定义务。执法部门要对这类霸性条款,既及时进行清理,又要对违法行为进行严厉处罚,从而更好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倒逼商家与平台提升服务水准。 当然,对于外卖订单这类时效性强的行业,从取证角度来讲,比如,外卖订单若出现质量问题,时间久了就难以取得有效证据,如此说来,设置有效期,也未尝不可。但若设置有效期的话,必须赋予消费者的知情权,也就是提前告知,让消费者明白评价权的有效期限,做到心中有数。(吴睿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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