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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者要成为“行走的法律”

2018-03-06 08:11:42杨玉龙来源:长江日报责任编辑:林瑶 林瑶我来说两句

乱处罚、不公平处罚等行政处罚乱象一直被百姓诟病。近日,太原市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将通过完善行政执法程序,改进行政执法方式,促进太原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其中,将倡导文明执法,积极推行行政指导和说理式执法。

去年,司法部出台《司法行政系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实施意见》,其中就列出了司法行政系统的“普法清单”,要求司法行政执法、管理、服务全过程中“释法、说法”。比如办理行政处罚案件时推行“全程说理式执法”,从而提高行政处罚的说服力和公信力。

“说理式执法”至少而言有三大好处。一是,有利于提高依法执法的水平,尤其是对执法机关而言,未尝不是对执法能力的一大考验,更是对执法能力提升的倒逼。因为,要能够做到“全程说理式执法”,唯有执法者自身吃透相关法律条款,在执法时才会胸有成竹,为被执法对象“说理”打下良好的基础。

二是,从被执法对象角度而言,执法人员“说理”的过程,不仅是知道自己错在哪里的过程,更是明晰自己合法权益的过程;如此,既可以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也可以由此避免类似的错误再发。事实上,执法机关若能够设身处地做好“说理”,未尝不能够得到当事人的谅解、信任与支持,一些执法冲突也就往往能够避免。

三是,“说理式执法”也是一种透明执法,更有利于执法的公正。这样的执法模式,围绕行政执法重点环节开展说理式执法,讲清事理、法理和情理,与向民众干巴巴地灌输法律知识相比,更贴地气;尤其是对旁观者而言,“说理”的方式,更容易消解由执法过程造成的误解,甚至是引发的舆论效应,而所产生的普法效果更直接,也更容易让人接受。

总之,在法制越来越完备的当下,更需要执法的规范性。可以说,“说理式执法”既是文明执法的彰显,更是规范性执法的必然要求。因此,对于执法机关应该给予重视,并将“说理式”当成依法执法标配,以提高行政执法的说服力和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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