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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TV越界收歌曲版权费当处罚

2018-02-02 15:04:29 江德斌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孙劲贞   我来说两句

近日,有网友反映,在湖南长沙的KTV唱歌,都被收取5元版权费,且不开发票。对方的收费依据是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提出的著作权使用费的收费标准,该协会方面对记者表示,版权费针对的是以营利为目的的KTV场所,而KTV是没有权力向消费者收这笔费用的。(2月1日《北京青年报》)

中国音集协向KTV场所收版权费,乃是合法行为,因其获得了音像著作权利人的授权,而KTV直接向消费者收取版权费,则就属于违法行为了,因为KTV没有得到授权,只是付费使用罢了。显而易见,KTV越界收版权费的行为应立即叫停,将相关费用退还消费者,并需要接受监管部门的处罚。

根据中国音集协发布的公告可知,2017年全国各地卡拉OK著作权使用费沿用2016年的收费标准,8-11元/天/终端,其中湖南的收费标准是8.3元/天/终端。而由长沙市文化娱乐演艺行业协会和长沙市酒吧KTV娱乐行业商会发布的《关于收取歌曲著作权使用费的通告》显示,经与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沟通、协商与争取,按照其要求,各KTV从即日起向歌曲著作权使用人收取卡拉OK歌曲版权使用费,收费标准为5元/包厢/场。

由此可见,长沙市KTV缴纳的版权费要少一些,收费标准也不同,但该费用仍然是向KTV收取,并未申明要向消费者收取。而且,长沙市KTV在收费时,未提供发票,只提供一张5元收费凭证,且未备注是歌曲著作权使用费。那么,长沙市KTV的行为就不仅是违规越界,且涉嫌消费欺诈、乱收费等,应依法对其进行整治和处罚。

歌曲著作权费用的原则是“谁使用谁付费”,实际上场所和消费者都承担了。而且,羊毛出在羊身上,消费者属于最终消费环节,所有成本都将落在消费者头上,版权费最终也是消费者来买单。只不过,在正常经营过程中,KTV会将版权费摊入包厢费、服务费、酒水费等项目里,并不会直接向消费者收取。这也是市场竞争策略考虑,我国民众版权意识并不强,如果消费者知道要缴纳版权费,多半心理不会舒服,摊入其它费用里面,则就看不到了。

因此,即便长沙KTV取消向消费者收版权费,也并不代表消费者无需承担这笔费用,只是可能将版权费摊入其它费用里罢了,在不知不觉的情况下收取。其实,这个事也是一个向民众普及版权意识的机会,让大家都知道歌曲也有版权,去KTV唱歌也要承担版权费,就如同图书价格里包括了版税一样。

而且,未来还可更进一步,将各种知识版权所缴纳的版权费列支出来,让消费者知晓商品价格里所含版权费比例。如此,消费者就能逐渐接受版权费,认识到自己做为一名普通的消费者,也随时随地在纳税,进而养成纳税习惯和纳税人意识,亦有利于鼓励依法纳税,促进公民社会的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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