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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住宅变公司” 不能只靠业委会

2018-01-22 17:36:09 胡蔚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孙劲贞   我来说两句

大楼里每天总有许多人进进出出、高峰期电梯老超载、楼道里老有人抽烟,还一口气丢出几十个饭盒……近日,厦门不少市民爆料称自己遇到了这样的问题,都是因为居民楼里开起公司所致。(1月22日《厦门日报》)

住宅楼变成了办公区,这种现象在城市里并不鲜见。对于企业出于节约租赁成本的考虑可以表示理解,但因此导致的出行、卫生、安全等系列问题却不能不重视,虽然目前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在住宅内不可以开办企业或从事经营性行为,但这一切都应该在规范有序的框架内进行,不能因此影响到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和人身财产安全。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应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虽然这项民事法律规定不能作为执法部门的依据,但在业主面对相关纠纷时可以用来维护个人权益。小区内的管理更多需要依靠业主的自治,这就需要在业主与经营者之间发挥出业主委员会的作用,业委会要代表业主与企业负责人或经营者进行沟通,积极协调解决问题,切实维护业主的权益。对于确实存在卫生、安全等问题,严重影响和干扰其他业主正常生活的企业,业委会应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通过出台业主公约等形式,以业主的集体意志在小区内禁止相关行为,以此捍卫业主的合法权益。

随着城镇化的推进和市场经济的进一步成熟与发展,住宅内开办企业等经营性行为还会不断增多。因为缺乏约束力,仅靠业主自治管理有时候很难达到理想效果,最终还是要通过扎紧法律的笼子来规范此类行为。因此,需要加快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此类行为进行法律上的界定和程序上的规定,尤其是进行行政赋权,让行政执法部门能够有法可依从而能够参与到管理之中,避免将责任完全置于没有行政权力的业主自治组织,为小区的规范管理和业主的合法权益提供更有效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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