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债共签”防范离婚后被“背锅”
2018-01-18 16:38:38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孙劲贞 我来说两句 |
最高人民法院17日上午发布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推定、排除以及举证证明责任分配等问题进行细化和完善,最大限度地防止极端案例的发生。(1月17日 新华社) 最高法此次发布的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明确: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也就是说,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家里要举债,那必须夫妻双方签字确认,如果没有签字,也必须拿出共同举债,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共同意思表示的相关证据,不然,离异后,另一方不再承担这些债务。 现实生活中,有的夫妻其中一方因染上了赌博、吸毒等瘾,在外面欠了一屁股的债。不仅把这个家给毁了,而且搞得另一方平时还不得不省吃俭用,为其还债,有的在忍无可忍之下,无奈选择了离婚。但即使离婚,有的也以这是夫妻双方共同债务为由,逼着另一方为其还债。有的夫妻其中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让另一方为其共同“负担”。这样,不但使没过错的一方没能得到有错的一方的补偿,而且还要为有错的一方背起原本不应该背的债务。 现在,最高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方式,有效防止其中一方“被负债”。实际上,所谓的“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譬如,为购置家庭生活品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等等。如果是这些债务,其中一方即使“离了婚”也必须共同承担。同时,也提醒每个家庭在举债时,更加谨慎,由夫妻共同协商决定,应该“共债共签”,避免事后引发纷争。既不能让应当承担责任的主体不承担责任,也不能让不应当承担责任的主体承担责任,保护各方当事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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