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日晚,西藏自治区林业厅公布了“越野车追赶藏羚羊”的最新调查结果,并依法对7名涉事人每人处以1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共计105000元。 “越野车追赶藏羚羊”是此次国庆黄金周中比较重要的新闻。6日,网曝“两辆白色越野车追逐、碾压藏羚羊,致使数只藏羚羊受伤、死亡。”对此,可可西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回应,事件发生在5日下午的保护区内,并未造成藏羚羊受伤或死亡。事发后,保护站已对涉事司机进行了处理。但对于“(处理的)具体情况不便透露。”这样的回应引发了舆论的不满。 现在,此案的处理情况终于“信息公开”了。第一,公布了经调查确认的违法事实:涉事人员郝某某等7人,乘坐2台白色越野车自驾游,进入色林错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藏羚羊栖息地,追赶藏羚羊群拍照,时长1分多钟。涉事的7名人员,未经批准离开公路,擅自进入自然保护区,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公布了处罚的法律依据和处罚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的相关条款,对7名涉事人员每人罚款10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相关条款,对7名涉事人员每人罚款5000元。 此外,西藏林业厅官员还顺带宣传了关于藏羚羊保护的知识和法律,例如随意追赶藏羚羊,受到极度惊扰的藏羚羊会以极限速度奔跑,奔跑中心肺功能会出现衰竭现象,严重的会出现肺动脉破裂引起死亡。 我觉得这样一个信息公开实在好得很,甚至没有任何负面作用。回过头来看,反而是原来官方所谓的“不便透露”是一种完全错误的态度。 现行的《行政处罚法》和《野生动物保护法》都没有规定要对行政处罚进行保密的规定;相反,《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而从实际效果看,公开行政处罚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仅可以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更可以借助典型案例进行普法,可以宣传关于藏羚羊保护的有关知识。例如,对于藏羚羊的保护,到底哪些行为是法律所不允许的,违反了法律将受到怎样的处罚,可能许多人不甚了解,利用对违法案例的处罚进行讲解,正是一个以案说法的好机会,没必要搞“保密”。 公开对违法者处罚的案例,会不会涉及隐私权?这也无需担心。一是,为了公共利益而侵犯隐私权是不违反法律规定的,保护藏羚羊恰恰是保护公共利益;二是,即使如此,还可以采取措施保护当事人的隐私,例如在公布案件时不透露当事人的信息,只就案情和违法情况、处罚结果进行通报,有利于社会吸取教训。现在正是这样操作的,并未损害当事人的隐私权。 而如果此类案件“不便透露”,就可能让事情走向反面,人们会怀疑背后有什么“猫腻”,例如质疑是否存在枉法畸轻,或者虚假处理的情况,甚至有涉事司机花钱免灾,或者保护区隐瞒真相呢?再比如,是不是挂着沪牌和苏牌的两辆越野车“来头很大”“后台很硬”,于是没有处理、不了了之?真相不露面,“假想”自然会随意奔跑的。 现在,对于追赶藏羚羊事件的处理实行了信息公开。我们可以总结一下,并且确认,今后,所有的行政处罚案件,只要是成为公共事件的,政府都应该主动公开信息,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公开违法事实、处罚结果和处罚的依据,当然可以考虑尽量保护隐私权,对当事人的其他信息予以保密。“不便透露”“无可奉告”之类的说法应该从政府的日常用语中消失。 |
相关阅读:
- [ 09-20]公考雷同卷评判应体现公开公平
- [ 09-07]以信息公开进一步提升慈善公信力
- [ 08-02]“黑名单”的威力在公开和处罚
- [ 07-28]打击囤票重在交易平台公开透明
- [ 06-09]加强政府信息公开 提升公众获得感
打印|收藏|发给好友【字号大中小】 |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 0591-87095151举报邮箱: jubao@fjsen.com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 0591-87275327
全国非法网络公关工商部门举报:010-88650507(白)010-68022771(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