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通屏山 | 福建 | 时评 | 大学城 | 台海 | 娱乐 | 体育 | 国内 | 国际 | 专题 | 网事 | 福州 | 厦门 | 莆田 | 泉州 | 漳州 | 龙岩 | 宁德 | 南平 | 三明
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西岸时评>民生巷议> 正文

“假排队”营销侵犯消费者知情权

2017-08-02 09:09:07张智全来源:法制日报责任编辑:孙劲贞我来说两句

【不良商家雇请托儿搞“假排队”营销,既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又涉嫌虚假宣传,已触犯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禁止性规定。监管部门不能对此视而不见】

一家位于成都市中心繁华商圈的网红饼店,排队20余人中竟有7人是托儿。此事日前被媒体蹲点证实并曝光后一石激起千层浪。成都市该辖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后,对商家进行了合法经营、诚信经营的教育,商家则承诺不会再有雇托排队行为。至此,一起“假排队”虚假营销事件终了,但舆论的质疑并没有停止(8月1日《工人日报》)。

雇请托儿“假排队”搞营销,是不少商家赚取利润、屡试不爽的老套路。这种老套路的最大优势在于能利用消费者的不知情,以虚假手法人为地营造出商品供不应求的热销场面,诱骗消费者在浑然不觉中进行消费。显然,这种营销行为已涉嫌对消费者的欺诈。依法对弄虚作假的不良商家进行惩戒,既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基本要求,又是倒逼商家诚信经营的应有之义。

不过理想丰满却现实骨感。尽管“假排队”搞营销明显有悖诚信经营的市场原则,也涉嫌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但现实中却很少有搞“假排队”营销噱头的不良商家依法受到惩戒。在监管部门看来,雇请托儿“假排队”本身只是商家的一种营销行为,充其量不过是打了法律的擦边球,只能对不良商家进行诚信经营教育。囿于这种“假排队”营销行为的性质难以确定,若要对其依法制裁,似乎目前还于法无据。

事实果真如此吗?我们不妨先看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该法第56条规定,经营者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对照法条不难看出,商家雇请托儿搞“假排队”营销,是典型的虚假宣传,监管部门理当对不良商家及时果断依法“亮剑”。那种认为对“假排队”营销行为难以定性而不予惩戒的托辞,显而易见是监管不作为的借口。可以毫不客气地说,正是监管这种不作为之借口,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搞“假排队”营销肆意蔓延,监管部门难辞其咎。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在对搞“假排队”营销的监管过程中,不少地方的监管部门除了将难以定性作为怠于履行监管职责的借口外,还错误地认为商家采取何种形式搞营销属于市场行为,监管不能“手伸得过长”。不可否认,监管部门对商家营销行为的监管应该遵循市场交易的本质规律,对于本不属于监管的对象应该有所不为,但这并不等于放任不管,让商家在营销方面随心所欲。不良商家雇请托儿搞“假排队”营销,既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又涉嫌虚假宣传,已触犯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禁止性规定。监管部门不但不能对此视而不见,反而更应该对不良商家这种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当头棒喝。如此,才能让不良商家在法律的高压面前“多长点记性”,循规蹈矩地将营销行为固定在法治轨道上。

归根结底,不良商家“假排队”营销伎俩的得逞和蔓延,缘于真监管的不到位。监管部门应将之视为恶意竞争、欺诈消费者、扰乱正常商业秩序的行为,以积极的作为进行真监管,倒逼商家遵循市场规则。

相关阅读:

打印|收藏|发给好友【字号
今日热词
更多>>福建今日重点
更多>>国际国内热点
关于我们| 广告服务| 网站地图| 网站公告|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 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 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举报邮箱: jubao@fjsen.com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 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