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程医疗”应保障患者自由选择权
2017-06-19 11:01:55来源:东南网责任编辑:孙劲贞我来说两句 |
近日,湖北省物价局、卫生计生委联合对新增的74项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进行了制定,其中9项为远程医疗项目。包括:远程单学科会诊、多学科会诊、中医辨证论证会诊、同步远程病理会诊、非同步远程病理会诊、远程心电诊断、远程影像诊断、远程检验诊断、远程病理诊断。湖北省远程医疗收费有了政府指导价。(6月17日人民网) 远程医疗会诊是通过计算机技术、利用高速网络进行数字、图像、语音的综合传输,并且实现了实时的语音和高清晰图像的交流,对医疗条件较差的边远地区进行远距离诊断、治疗和咨询。开展远程医疗会诊的服务,使患者不出家门就能享受到高水平的医疗服务,节约看病时间和费用,改善偏远地区医疗环境和提高医疗质量。这不仅解决了看病难的问题,也使民众享受到了医疗公平。 然而,近年来,由于远程诊疗成本低,来钱快,一些地方不断增加远程诊疗项目,而且打着“专家远程会诊”的名义,收取高昂的费用,使人很难接受。有的做一次远程诊疗就是数千元;有的规定了远程诊疗的时间,超过时间还得额外加费;有的被反复地做远程诊疗;还有的更不清楚做远程诊疗的专家到底水平等怎么样?有的医院根本不跟病人商量,就强行要求患者做“远程诊疗”;更有的医院用“远程诊疗”来推卸责任,规避因医院医疗水平不高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湖北省对远程医疗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明确了远程医疗项目,并保障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在“政府指导价”此基础上,远程会诊项目服务具体价格由患者与医疗机构根据会诊专家级别、人数协商确定,且必须在患者签订知情同意书后方可开展远程会诊服务,充分保障患者的知情权和自由选择权。 随着远程医疗的发展,随之带来的还有安全风险隐患。实际上,病人除了在经济上承担“远程诊疗”费用外,更担心的是医疗风险的问题。现在,医疗双方的法律责任和权利义务不清晰,大医院和基层医院之间没有明确的划分。譬如:一些边远的小医院,请大医院专家进行“远程诊疗”后,小医院根据专家远程会诊的结果进行处理,但一旦由于诊疗失误,出现了医疗责任事故,患者去找谁?因此,有关部门应进一步细化“远程诊疗”责任的认定,约定权利义务分配的比例,从而提高远程诊疗专家责任心,更让患者吃上“定心丸”。 远程医疗作为一个新生的事物,技术永远是走在最前面的,而行业标准、规范和制度的建立往往都比较滞后,而这些又往往严重影响新事物的发展。如何界定网上的咨询和信息服务和医疗服务行为之间的界限,对远程疾病诊断和治疗行为等进行更细的规范,确保患者有更好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才能使“远程诊疗”更好地服务患者。 |
相关阅读:
打印|收藏|发给好友【字号大中小】 |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 0591-87095151举报邮箱: jubao@fjsen.com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 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