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通屏山|福建|时评|大学城|台海|娱乐|体育|国内|国际|专题|网事|福州|厦门|莆田|泉州|漳州|龙岩|宁德|南平|三明
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 > 西岸时评> 最新原创 > 正文

处罚“戴墨镜”开车 如何具有可操作性?

2017-06-14 09:43:13 孙维国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林瑶   我来说两句

一则关于“车辆交通违法照片无法确认驾驶员的,不记分处理”的信息在朋友圈流传。消息称,对交通技术监控证据图片未记录到机动车驾驶人图像的,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询问机动车所有人、审核违法事实和证据等,依法对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实施处罚,不予记分。(东南网 6月12日)

交通违法无法确认驾驶员的不扣分。这是该新规的一大关键词,也是引发热议的焦点。据悉,针对部分网友提出的戴墨镜口罩等方式逃避抓拍的行为,警方人士指出一旦被交警现场查纠,将按故意遮挡予以严肃处理。

由此笔者在想,交警在执行这一规定时,怎样界定驾驶员遮挡面部是故意还是无意的?要知道,戴墨镜口罩开车,并不全是为了故意逃避抓拍,才采取的“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之举。有人会因为防晒、感冒等原因戴口罩、墨镜开车,遇到这样的情况怎么办?

如果交警认为驾驶员是故意采取戴墨镜口罩等方式逃避抓拍的行为,按照规定进行严肃处罚,那么,驾驶员会说自己并非故意为之。如此,必然会发生争执,引发驾驶员对新规的不满。

所以,对于“戴口罩、墨镜开车”是故意还是无意行为,也提出了一个现实命题:怎样界定故意还是无意的遮挡行为?对此,显然不能一刀切,而应充分考虑实际情况,广泛征求民意,并在具体执法中发现问题,对这一规定进行进一步修订完善,使新规具有实际可操作性。

法律的生命在于执行。如果一个规定不具有实际可操作性,那么,就会在实际执法中遭遇各种现实难题,导致法律难以执行到位,最终使规定流于形式,起不到立法初衷,达不到立法目的。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今日热词
更多>>福建今日重点
更多>>国际国内热点
  • 新闻图片
更多>>娱 乐
  • 点击排行
  • 三天
  • 一周
  • 一月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151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
全国非法网络公关工商部门举报:010-88650507(白)010-68022771(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