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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闯红灯,单位该背锅吗?

2017-05-04 18:02:51关育兵 范军来源:东南网责任编辑:孙劲贞我来说两句

因发生员工闯红灯等突出交通违法行为,昨日,福州市委文明办约谈了福州第四十中学、福州市第二医院、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中心支公司、鼓楼区司法局等部分文明单位领导,这些单位被责成限期整改。对工作落实不到位的文明单位参评对象,或被撤销“文明单位”荣誉称号或取消参评资格。(5月4日《海峡都市报》)

员工闯红灯,单位被摘文明牌不冤

员工发生交通违规行为,单位被摘“文明单位”牌冤不冤?一点也不冤。其一,根据福州市有关方案的要求,各机关、企事业单位交通违法情况,特别是非机动车、行人闯红灯等突出交通违法行为,纳入创建文明单位考核内容。既然已经纳入了考核内容,就必然会对“文明单位”产生影响,这是自然不过的事情。

其二,文明单位是各级单位中的先进代表,当然应该在缓解交通拥堵中发挥示范带头作用,并加强对单位职工文明交通宣传教育工作,树立文明单位良好形象。这既是履行社会责任,也是对员工安全的呵护。

由此可见,员工闯红灯,单位被摘文明牌不冤确实不冤。但是,在这一处罚过程中,需要注意几个问题。一是文明单位是单位中的先进代表,有摘牌“紧箍咒,但对于不是文明单位的、或者没有参评文明单位的单位,不能就束手无策。文明的交通环境需要全体参与者共同维护,如何给这些单位敲警钟,也必须有应对之举。

二是要避免重复处罚。从报道来看,被约谈的文明单位,要在单位职工大会上对分管领导和交通违法个人进行通报批评,交通违法个人做出深刻检查,扣发交通违法个人的文明单位奖金。这没有错,已经违反了交通法规,当然不能领取文明单位奖金。需要注意的是,单位会不会在此基础上,再对个人进行处罚?这样的处罚是否合理,就需要斟酌。尤其是机动车,他们已经受过交管部门的处罚,会不会导致重复处罚,也需要明确。[详细]

员工闯红灯罚单位谨防成“法外之罚”

无论是文明创建,还是违法违规交通行为治理,任何单位、团体和个人都有义不容辞的责任,都应该积极参与和配合。而一个文明单位的品牌,是靠全体员工的个人文明素养共同打造的。因此从法规设计来看,将单位员工的交通违法情况纳入创建文明单位活动考核内容似乎并无不妥。

但是这种作法仍有瑕疵,可能招致非议。其一,员工私车是否属于“单位所属车辆”必须明确界定。如果将“单位所属车辆”理解为单位车辆,即为单位工作需要配备的车辆,那么员工私车出现交通违法行为就不能算作一种单位行为。此时将个人交通违法记为单位扣分依据,可能涉嫌“连坐处罚”。其二,文明单位考评的对象是单位,员工作为“单位人”时的文明素养和文明行为才与单位利益相关,而员工出现交通违法一般是在八小时之外,离开单位他们的身份已经由“单位人”变成“社会人”,他们的私生活已经超出了单位的管制权限,此时的个人交通违法行为只能算作纯粹的个人行为,违法责任不能再由单位买单。

更为关键的是,员工闯红灯罚单位涉嫌“法外之罚”。《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只有“警告”“罚款”“行政处分”等七种,没有“单位同罚”这一款。根据“法无授权即禁止”的原则,员工个人八小时之外的违法行为,单位无权管,管不了,也无需担责。上述“办法”只是一个地方性法规,法规的执行不能超越上位法。文明单位创建和考评不能搞“法外之罚”,必须依法处罚。员工个人交通违法行为应当由交通管理部门处罚,或者列入个人不文明行为记录,而“连坐单位”有点矫枉过正了。[详细]

精彩短评

“员工闯红灯约谈单位”乃积跬汇涓之举

作为现代企事业单位,理应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要对员工的文明素质起到一定的教育、约束作用。遵守交通规则,提高文明素质,很多时候,就是一个习惯养成的过程。从文明单位抓起,从每个人做起,形成人人遵守规则的公民意识和社会氛围。当规则意识得到多元、到位的监督力量来照章执行,法律法规内化于心,才能逐渐转化为公众的自觉自律行为。(斯涵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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