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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创新不能侵犯新闻版权

2017-04-27 07:52:38 吴学安 来源:法制网  责任编辑:林瑶   我来说两句

【新闻媒体在提高自身维权意识和能力的同时,还要紧紧依靠法治力量和运用法治方式,依法依规解决侵权问题,建设风清气正的新闻作品版权市场。】

4月25日,即“世界知识产权日”前夕,杭州市首届新闻作品版权保护大会在浙江杭州召开,旨在引起广大媒体对新闻作品版权的重视,同时提高对新闻作品版权的保护力度,形成保护机制与体系,促进媒体有序融合,推动知识产权健康发展(4月26日中国新闻网)。

此前,在首届全国省级党报采编工作会议上,《北京日报》《天津日报》《南方日报》《解放日报》《湖北日报》等全国20余家省级党报联合发布版权保护宣言,呼吁全社会高度重视版权保护,强烈谴责各种侵犯报纸版权的行为。宣言指出,各类互联网及新媒体应充分尊重报刊单位的合法版权,在使用作品时必须征得权利人授权,并支付合理报酬;同时应规范各类转载作品的行为,建立一种合法的商业模式和合理的互惠互利机制。

关于对新闻作品版权保护的意义,无需多论。这里只需明白一个问题:版权失去保护,新闻将会怎样?虽说,著作权法中确有时事新闻可以无偿使用的规定,但时事新闻可以被合理使用,不代表时事新闻就不包含作者的智慧创作,更何况采写过程还必须投入大量人力财力,只不过为了维护公众的知情权,而不得不在公共利益面前让位而已。然而,这种妥协也仅止于“单纯事实消息”。再往前一步,一旦跨入作者具有“独创性”的禁区,就是毫无疑问的侵权。

新闻版权是每一个媒体的核心资源,一个充斥着粗制滥造的新闻生态最终损害的是社会全体成员的福祉与利益。在一个对新闻作品缺乏版权保护的环境中,从私自转载、不署作品来源,到对原文改头换面、拼凑嫁接、断章取义,甚至抄袭剽窃,各种乱象纷至沓来。新闻媒体之间必然陷入无序竞争状态,导致大众传媒市场失去创新动力,“逆淘汰”现象丛生。因为在侵权盛行的环境中,新闻侵权的收益高于成本,创新却屡屡成了“为他人做嫁衣”,媒体机构和创作者均失去了对新闻作品投入更多人力、财力及智力的动力和热情,市场的激励机制失灵。如此一来,不仅损害创作方、传播方和使用方等各方利益,长此以往也将影响整个传媒产业健康持续发展。

法律是保护新闻作品版权最有力的武器。新闻媒体在提高自身维权意识和能力的同时,还要紧紧依靠法治力量和运用法治方式,依法依规解决侵权问题,建设风清气正的新闻作品版权市场。健全新闻作品版权保护机制,净化网络环境、规范市场秩序需要全行业的努力。一方面,现在有一种观点认为,时事新闻都不受版权著作权法保护。这是对著作权法相关规定的误读,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新闻作品侵权行为的泛滥。因此,要对著作权法当中关于时事新闻版权保护条文进一步明晰、正确地解读,不能模糊或随意依据个人主观利益、角度来理解。另一方面,在加强版权保护工作的同时,传统媒体要积极营造新闻作品版权交易秩序和市场环境,以形成稳定的交易模式和市场惯例,不断提高新闻作品的衍生价值。新闻行业如果有了更有力度的法治保障、更为规范的市场秩序,版权保护或者版权开发的前景是非常光明,也是大有可为的。

在互联网时代,固然是要鼓励技术创新和盈利模式创新,但基本的前提是不能伤害原创动力之源。在现代信息传播技术迅猛发展和广泛应用的形势下,全社会一起努力,共同建设一个风清气正的新闻作品版权市场已是众望所归。一方面,需要在我国版权保护的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的基础上,不断完善跟踪打击侵权行为的技术手段,持续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另一方面,也需要媒体及互联网企业加强行业自律,严守“先授权、后使用”“先授权、后传播”的新闻传播行业底线;同时,更需要通过在全社会加强新闻作品版权保护的宣传力度,让“尊重作者、尊重原创、尊重创新”的理念成为媒体融合时代人们对新闻作品阅读和使用的基本素养,让自律、自觉、自重的版权保护意识成为人们共同的价值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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