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护公众知情权和监督权的同时,还应注重对相关商家的保护,严厉打击恶意造谣、诋毁商家信誉的行为。】 近日,微信公众号“东京新青年”对80多天之前发布的《POLA天猫旗舰店竟不是POLA开的!》内容致歉。此报道严重误导网友,但却在短时间内阅读量迅速达到10万+。3月27日,在法治周末报社主办的新媒体环境下企业名誉权保护研讨会上,记者获悉,仅天猫淘宝商家中,就有高达64%的企业曾遭受过谣言;而谣言对其品牌或店铺造成的经济损失,则从几百元到上千万元不等,但由于举证维权难度大的原因,造成半数商家选择沉默(3月28日法制网)。 应该说,很多人都听说过“可乐杀精”“草莓加了膨大剂”“柑橘打了甜蜜素”“西瓜注射红药水”“紫菜撕不破还有腥臭味就是塑料做的”等传言。虽然这些说法已经被权威媒体证明为谣言,但仍然有很多人对上述辟谣持怀疑态度,本着“宁可信其有,不可信其无”的心态对被造谣产品持怀疑态度。由此导致相关商品大量滞销,涉事商家损失惨重。因此,必须正视互联网语境下谣言的危害性,摒弃传统辟谣方法,以互联网思维降低谣言危害性。 自媒体时代,人们动动手指,翻看一下手机中的微信、微博、朋友圈便可获取信息。而由于标题耸人听闻、蛊惑性强,内容有“科普性”,加之受“好事不出门,坏事传千里”传播规律影响,很多谣言通过自媒体呈裂变式、爆炸性传播。但辟谣和索赔却面临着周期长、认定难、赔偿低、执行难的尴尬,对行业发展和品牌成长显然不利。 因而,在保护公众知情权和监督权的同时,还应注重对相关商家的保护,严厉打击恶意造谣、诋毁商家信誉的行为。抹黑一种事物非常容易,甚至不需要科学依据,只要说坏话就行,而恢复被抹黑事物的清白则难上加难,需要多种技术手段乃至专家论证来辟谣。 这就要求对造谣内容应该早发现、早处理,当受害人举报时,相关互联网平台就应及时跟进,辨别到底是造谣还是正常监督。如系谣言,平台则应删除相关内容,切断相关链接,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司法机关则应大胆适用诉前禁令程序,在受害人起诉初期就采取措施,严禁相关内容传播。如此才能避免被谣言波及的行业或产品收到持续的、不可逆转的侵害,以致“臭名远扬”,被谣言杀死。 此外,还应强化互联网平台的责任,由其组建辟谣联盟,建立完备的监测、举报、举证、辟谣、查处机制。从谣言的发现到最终辟谣的全过程,做到环环衔接、不留疏漏,否则就可能造成次生灾害。譬如,经初步证实为谣言而删除相关内容后,必须及时跟进加以说明,否则就会让人产生合理怀疑,认为是商家公关删帖,进而越描越黑、扩大损失。 同时,必须建立谁造谣谁辟谣、谁传谣谁辟谣的责任机制。对于经查证属实的造谣者,除追究其民事赔偿和刑事责任外,还应要求其通过原造谣、传谣渠道进行辟谣,而对于传谣者,应要求其通过原传谣途径进行辟谣。譬如,某个微博或公众号发布了谣言或转发了谣言,那么其就应通过原微博或公众号发布或转发致歉和辟谣内容,甚至成倍地发布或转发。要求互联网平台承担监测和督促职责,这在互联网条件下应是轻而易举的事情。 只有这样,才能发挥互联网在辟谣机制的积极作用,让辟谣内容的覆盖范围大于谣言的传播范围,进而更有力地维护正当行业和品牌的形象和信誉,避免被谣言围猎。 用好惩罚性赔偿 网络谣言抹黑企业商誉之所以恣肆蔓延,并非涉事企业不愿拿起法律武器,而是因为维权成本大于所得赔偿,也就是说造谣者没有付出应有代价,才导致法律威慑效果不彰。因此,打好维护企业商誉权的惩罚性赔偿攻坚战,势在必行。只有对造谣者依法处以高额惩罚性赔偿,让其付出高昂的法律代价,才能倒逼其循规蹈矩不越雷池半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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