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通屏山 | 福建 | 时评 | 大学城 | 台海 | 娱乐 | 体育 | 国内 | 国际 | 专题 | 网事 | 福州 | 厦门 | 莆田 | 泉州 | 漳州 | 龙岩 | 宁德 | 南平 | 三明
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西岸时评>民生巷议> 正文

民法典:法律体系大厦不可或缺的支柱

2017-03-09 14:29:28孙宪忠来源:光明网责任编辑:蔡秀明我来说两句

【民法是社会生活的记载和表达,是法律体系这座“大厦”最重要的支柱之一。民法典编纂是一个国家和民族法律传统、法治信仰和法治自信的集大成者。】

在新中国民法典起草制定过程中,奠定我国现行民法体系基础的是第三次民法典起草工作。这一次立法虽然最终没有完成民法典的起草,但制定出了民法通则、经济合同法、继承法等重要民事法律。立法机关此后的很多商事立法、知识产权立法也都是在此基础上进行的。

20世纪80年代的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刚刚开始,社会生活尚处在变动之中,不具备制定一部体系完整的民法典的现实条件。因此,立法机关在民事立法方面采取了“宜粗不宜细”“改批发为零售”的立法方针,即首先制定一批社会生活亟须的民事单行法,待时机成熟,再考虑制定民法典。

实践证明,这是一个正确的抉择,体现了我国的立法智慧。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加强市场法律制度建设,编纂民法典”。

应当指出的是,本次是“编纂”而非“制定”民法典。编纂民法典不是制定全新的民事法律,而是对现行分别规定的民事法律规范进行科学整理,也不是简单的法律汇编,法律汇编不对法律进行修改,而法典编纂不仅要去除重复的规定,删繁就简,还要对已经不适应现实情况的现行规定进行必要的修改完善,对社会经济生活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作出有针对性的新规定。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已经制定了民法通则、继承法、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一系列民事法律,修改了婚姻法,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从各方面看,编纂民法典已经具备了较好的主客观条件。

民法典的总则规定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则,在民法典中起统率性、纲领性作用;分则是在总则的指引下,规定各方面的具体制度。在分则各编已有比较成熟的立法的前提下,分则的整合工作实际上是对已有相关法律的修改、完善、提高和发展。

民法基本原则,是贯穿于整个民事立法,也是民法典总则的主要内容,也是对各项民法制度和民法规范起统率和指导作用的立法方针。它是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本质特征的集中反映,其内涵集中体现了民法区别于其他法律的特征。民法基本原则不仅是民事立法的指导方针,并且是一切民事主体应当遵循的行为准则。此外,司法机关在处理民事纠纷时,对于具体法律规范的解释,也必须遵循基本原则。具体而言,民法应当确立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原则、自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

总之,编纂民法典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民法与国家其他领域的法律规范一起,支撑着国家治理体系。通过法典编纂,进一步完善我国民事法律规范,对提高国家治理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打印|收藏|发给好友【字号
关于我们| 广告服务| 网站地图| 网站公告|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 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 0591-87095151举报邮箱: jubao@fjsen.com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 0591-87275327
全国非法网络公关工商部门举报:010-88650507(白)010-68022771(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