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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查”比“严惩”更重要

2017-02-24 08:56:49晏 扬来源:长江日报责任编辑:林瑶我来说两句

近日,山西临汾市交警“罚抄写”执法方式引发舆论关注。为整治非机动车闯红灯问题,临汾交警使出奇招:骑自行车、电动车等闯红灯者,每人罚写100遍“红灯停、绿灯行”。虽然这一做法现已被叫停,但争论并未停止,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解志勇认为:“只要社会效果好,都是应该鼓励的。”(2月22日《北京晨报》)

相比机动车闯红灯,非机动车和行人闯红灯更是老大难问题。机动车闯红灯,有遍布大街小巷的电子眼抓拍,处罚也比较重,大多数司机都较为忌惮;而行人和非机动车闯红灯,电子眼无法抓拍取证,由此形成“法不责众”的局面,以致闯红灯者习以为常且心安理得,让各地交管部门非常头疼。临汾交警使出“罚抄写”的奇招,确有某种不得已的成分。

但是,若严格从“依法执法”的角度而论,这一做法也不是没有可质疑之处。对公权力尤其是执法者而言,“法无授权不可为”是一条基本准则,也是不可逾越的红线,任何在法律规定之外擅自设置的处罚措施,都有“于法无据”乃至“不合法”之嫌,哪怕初衷很好、效果极佳,也难免遭到民众的质疑。

由临汾交警的“罚抄写”,让人联想到“罚看远光灯”——为整治滥用远光灯行为,一些地方的交警让违法司机“亲自体验”远光灯的威力。这一做法因为社会效果好而赢得一些人的支持,也因其于法无据而遭到一些人的质疑。“罚抄写”和“罚看远光灯”说到底都是“法外之罚”,有很强的随意性。

整治交通违法行为,不必迷恋种种“法外之罚”,而只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处罚即可,其中最重要的是执法常态化,提高违法行为被查处的概率。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人、非机动车闯红灯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法律所规定的惩罚措施其实已经够用,无须执法“创新”。

就目前而言,“严查”比“严惩”更重要也更有效,只要有一半的闯红灯、滥用远光灯行为被依法惩处,那么它所形成的威慑力,就足以让绝大多数人遵纪守法。反之,若只有零星执法,只有极少数倒霉者撞到枪口上,大部分违法者却逃脱了处罚,那么再严厉的“法外之罚”,恐怕也无法消除一些人的侥幸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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