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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性辞退员工于法无据

2017-02-16 08:54:06马岳君来源:法制日报责任编辑:孙劲贞我来说两句

今年元旦期间,环卫工人傅女士因为感冒去诊所输液,找丈夫替班2小时,结果被查岗人员发现,单位对她罚款100元。傅女士觉得罚得太重,拨打12345热线进行投诉,但此后却接到了被辞退的通知。据环卫所一位工作人员称,辞退傅女士是因为她不服从管理。但该所刘所长称,这与傅女士拨打热线投诉有关系。他们管着150多名环卫工,如果不辞退傅女士,以后其他环卫工不满意都会打举报电话,但是打了举报电话就要付出代价。

另据媒体报道,该所包括傅女士在内的几名环卫工,都没有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工作时仅签了一份人身意外保险,而且没有社保。

环卫工人生病找人替岗,该不该受处罚?该!国有国法,家有家规,行业有行业规则,单位有单位制度,不管你年纪有多大,不管出于什么理由,不管你故意还是无意,只要违反规则,受处罚是必须的。

那么,环卫工人觉得处罚过重,可不可以打12345反映情况呢?当然可以!济南市12345热线是一条便民服务热线,设置的目的就是服务群众、让群众监督政府。环卫工人作为群众一员,觉得自己受委屈,打12345热线反映情况,在情理之中。而对环卫所而言,这件事情原本解决起来很简单:接到电话后,你处理的有问题,就赶紧纠正;没有问题,就把人找来好好解释一下。

可有人就偏偏不按套路出牌:不声、不响,然后,把人辞退。而当地环卫所长给出的辞退理由,居然是“他们管着150多名环卫工,如果不辞退傅女士,以后其他环卫工不满意都会打举报电话,但是打了举报电话就要付出代价”。

从法律角度讲,劳动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环卫所不与环卫工人签合同,很明显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本事件中,因打12345热线反映情况而辞退环卫工人很显然也是于法无据。

从作风建设上讲,近几年,党中央深入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集中解决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这“四风”问题。在这样的环境下,一个省会城市居然会发生这种事,着实让人万万没有想到。说到底,还是权力本位、“官老爷”思想在作怪,“一权在手天下我有”,然后,就忘了党、忘了法、更忘了人民。别说,有时候还真不能不把所长当干部;讲真,所长有时候还真别太拿自己当干部。是时候让这位霸道所长洗洗澡、治治病、照镜子、正衣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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