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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料“早产”缘于监管“难产”

2017-02-07 08:28:47  来源: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孙劲贞   我来说两句

【过期食品换个标签继续售卖的做法,虽不会对健康产生特别重大危害,但它暴露出来的有关部门监管薄弱、无良企业利益至上的问题,值得我们重视与反思】

5日,郑州市惠济区古荥镇纪公庙村多名村民反映,春节前,村里给150多户村民发放了过年福利,每户一箱饮料,还有油、面等物品。可是,发放的饮料是“问题饮料”,包装箱上和饮料罐底部印的生产日期竟然是2017年2月10日。(2月6日《大河报》)

纪公庙村给村民发过年福利,本是一件暖心的事;但在郑州某村,却变成了闹心的事。在村里发放的食品中,居然出现了“早产”饮料,标注的生产日期居然是2017年2月10日。发放“早产”饮料,有错的不是纪公庙村,而是生产厂家。然而,标注虚假生产日期,这算不上是独家伎俩,其实是个公开的秘密,整个食品市场都存在这种现象。特别是在食品流通体系仍不完善、退换货制度缺乏监管的大环境下,越来越多的“早产”食品,正在侵蚀着我们的食品安全。

不可否认,对于多数食品的保质期,过去我国没有统一规定;对于“早产”食品的处理办法,也没有明确规定。而修订前的食品安全法规定:禁止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销售者如实记录食品的保质期和销售日期,如食品已经超过保质期,应立即停止销售,撤下柜台销毁或者报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如此模糊的界定,加上监管不力,让“早产”食品有机可乘。

鉴于此,2016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食品安全法,被称之为“史上最严”;其中明确规定:对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起罚额度从以前的2000元至5万元变成现在的5万元至10万元。对照此规定,厂家生产“早产”饮料,应给予最低5万元的处罚。

相比之下,国外对于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处罚更重。以英国为例,英国食品安全法条例非常严厉,一般违法行为根据具体情节就会被处以5000英镑的罚款或3个月内的监禁;情节和后果十分严重的,最高会处以无上限罚款或2年监禁。国外之所以能做到对“早产”食品的严格监管,除了有一整套有法可依、违法必究的程序保障外,所有企业都本着“健康至上”的原则,在保障体系里“按常规出牌”,这显然值得我国政府和企业好好借鉴。

换言之,饮料之所以能够“早产”,缘于监管“难产”。在一系列食品安全事件中,过期食品换个标签继续售卖的做法,虽不会对健康产生特别重大危害,但它暴露出来的有关部门监管薄弱、无良企业利益至上的问题,值得我们重视与反思,并在此基础上完善制度、加强监管。比如,以防控篡改食品生产日期为重点,摸清篡改日期行为的运作手段,探索建立食品生产日期监督和过期食品回收管理机制;完善有关食品“黑名单”制度,将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早产”食品生产厂家,纳入“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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