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工资岂能用“欠条”支付
2016-12-29 15:08:40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孙劲贞 我来说两句 |
“学生见了我就喊‘老师好’。”12月8日,陈崇华在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说,像以往一样,这依旧是他最引以为豪的一件事,无论被拖欠工资的事有没有解决,他对教学的热情都不会改变。今年9月10日,即中国第32个教师节时,从教恰巧也是32年的陈崇华手里还拿着15年来总计16000多元的工资欠条,无法兑现。2016年即将过去,澎湃新闻12月26日从陈崇华那里了解到,工资欠条依然没有兑现,但村委会已许诺,他明年会分两次拿到被拖欠的工资,村委会春节前会付一部分,到明年年底会付另外一部分。(12月26日 澎湃新闻) “教到(学校、学生)不需要的时候。”一句朴实却饱含奉献精神的“承诺”竟然是出自一位被拖欠了15年工资的“代课教师”之口。陈崇华,河南省信阳市潢川县堡孜口村人,1984年进入村办的堡孜口村小学任教至今。然而从1984年开始任教到1999年,他基本没有拿到现金工资,最终领到的只是合计16000多元的欠条,身为教师的他甚至曾需要借钱给孩子交学费。 虽然几乎没有收入,但是从1984年开始,陈崇华都没离开堡孜口村小学,一直任教至今。支撑他的是一心为教育事业而奋斗终身的信念和学生们的求学欲望。在他32年的执教生涯中,所教学生的统考总成绩多次在全乡排名中进入前三,而他本人也被隆古乡政府多次评为“优秀教师”、“模范教师”。 上述新闻让我们感受到了一个为中华民族教育事业无私奉献的乡村教师的崇高精神,但同时也让我们不得不为《劳动法》和《教育法》的普及力度远远不够而感到汗颜。《劳动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教师工资是教师生活的基本来源,同时也是教师能够安心本职工作的基本保证。拖欠教师工资的现象严重影响了教师教学的积极性,使教育教学质量无法得到保障,对教育事业的发展危害很大。《教师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对违反本法规定,拖欠教师工资或者侵犯教师其他合法权益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国家财政用于教育的经费,严重妨碍教育教学工作,拖欠教师工资,损害教师合法权益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的经费,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此可见国家对教育事业的重视程度,但是光“立法”是远远不够的,还得“普法”并“依法”治理才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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