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各地法院平反了几起实打实的冤案,如湖北佘祥林案,河南赵作海案,内蒙古呼格案及河北聂树斌案。这些冤案虽然情形各异,但其中却有相似之处。呼格和聂树斌早已被执行死刑,我们无法知道他们在被定罪前曾发生过什么,而侥幸活下来的佘祥林、赵作海们,则无一例外地讲述了他们曾遭刑讯逼供的经历。一个人只有在“痛不欲生,但求一死”的情况下,才会承认自己没做过的事,所以我们无法想象他们曾遭受过怎样的非人待遇。小时候看关汉卿的《感天动地窦娥冤》,知道给窦娥上夹棍、打板子都是在演戏,是假的,自然也就无甚感想,而现在回看该剧,则明白了屈打成招的具体样式,“真凶”张驴儿知道在官衙里会有拷打,“你这等瘦弱身子,当不过拷打,怕你不招认药死我老子的罪犯!”所以以“官休”还是“私休”来要挟窦娥,而糊涂的楚州太守桃杌只知道“人是贱虫,不打不招”,所以他的审断方法也就只有“左右,与我选大棍子打着”这一招。个人在面临强大而合法公权力的暴力时,她的屈从中隐含的是深深的无助与绝望。 其实,人们并不是不知道刑讯会导致冤案的发生。早在西汉时期,司法官路温舒就曾上书宣帝要“尚德缓刑”。他说,“夫人情,安则乐生,痛则思死,棰楚之下,何求而不得!故囚人不胜痛,则饰辞以示之;吏治者利其然,则指导以明之;上奏畏却,则锻练而周内(纳)之。盖奏当之成,虽皋陶听之,犹以为死有余辜。何则?成练者众,文致之罪明也。”按照人之常情,平安时就愿意活,痛苦时则宁可死,在严刑拷打之下,什么样的口供得不到呢!于是逼供、诱供就会收到明显的成效,而由于屈打成招、罗织构陷的罪行也更显周密而自洽,用我们今天的话说可织造出“完整的证据链”,所以即便是法祖皋陶在世,也会认为犯人是死有余辜的。 尽管人们早有这样的认识,但由于古代侦破技术有限,加之犯人的口供乃“证据之王”,所以历朝历代并不禁止刑讯,最多在开明的朝代里对刑讯做一些限制。所以,当比我们早一步“走出中世纪”的西方人来到中国后,最先观察到的就是公堂上刑讯的不堪。曾在中国生活了四十多年的美国传教士卫三畏,在他的《中国总论》中,就曾对此进行过详细的介绍。他说虽然律例中描述了合法的刑具,包括三块板上挖大小恰好的槽用以压脚踝,五根圆棍用以压手指,也可以加上竹板(拶指),但在拷问中用其他方法的事是常有的,比如用毛糙的手指揪耳朵、拽耳朵,令犯人跪在铁链上等等。卫三畏记载的这些场景,我们在许多古装戏中都可看得到,在“明镜高悬”的牌匾下,是口呼“威武”的衙役,在“大刑伺候”下,一桩桩“铁案”得以办结。正是由于卫三畏们这样的“宣传”,使得列强视中国的法律为畏途,在与大清签订的各类条约中,都载明了“领事裁判权”的条款。 直到清末实施新政期间,修律大臣沈家本、伍廷芳在《奏停止刑讯请加详慎折》后,仍遭到一些大臣的反对,认为如果罪犯有罪证据太少、却又拼死抵赖的话,不用刑讯就难以结案,也有碍司法公正的实现。当然,晚清政府的这一举措,还是受到了普通百姓的欢迎。1908年,年仅17岁的胡适,就在《竞业旬报》上发表了《停止刑讯》的短评,“我们中国讯官司的时候,专用各种刑法,屈打成招,往往有之。所谓三木之下,何求不得也?要晓得这用刑讯一事,是文明各国所没有的,所以前年便有上谕,要停止刑罚,如今法部又行文到给各省的地方官,一律停止刑讯。唉!这是很好的,只是太便宜了那班大盗老贼了。”这最后一句的感叹,倒也反映了民众的一般心理。 从清末发展至今,刑讯逼供早已失去了它的合法性,甚至还将刑讯逼供入刑。然而其实施效果并不理想,现实生活中因此而致伤致死的案件还时有发生,近年来确立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也无法从根本上杜绝或减少刑讯逼供现象,由此而造成的冤假错案还是会时不时地见诸报端。为冤案平反固然给人以“正义从不缺席”的慰藉,却免不了死者不能复生的遗憾,因为与其事后昭雪,莫如事前的预防,预期在谷底准备一辆救护车,不如在悬崖边安装防护栏,这或许是一些人用生命的代价告诉我们的道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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