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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法律监督照进民事执行

2016-12-21 07:23:38 张智全 来源: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孙劲贞   我来说两句

【依法规范开展民事执行活动,既需要执行人员对法律底线的坚守,更需要强有力的法律监督】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联合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按照《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认为人民法院的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可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12月20日《京华时报》)。

作为确保当事人胜诉后合法权益能够及时兑现的司法制度,民事执行一直被誉为公平正义的最后屏障,其对公平正义的最终实现有着重要的兜底保障作用。然而,囿于多种因素的掣肘,民事执行中的不作为、消极执行等违法情形并不鲜见,不但损害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加剧执行难,而且也严重损害司法权威,玷污公平正义。在此背景下,“两高”坚持问题导向,联合发布《规定》,对民事执行中的违法情形予以全面监督,对确保民事执行活动的公开透明和公平正义的实现,可谓意义重大。

法律监督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种重要职权。民事诉讼法第23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这一规定虽然为检察机关在民事执行中监督违法执行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因为过于原则而不具有操作性,导致检察机关对违法执行行为的监督莫衷一是。尤其是在法院和检察院相互制约以及监督机制尚不完善的情况下,更难以有效对违法执行行为进行实质性监督。这是民事执行活动中违法情形难以彻底根除的重要原因之一,对其予以规范性的法律监督,实乃题中之义。

违法执行是公平正义的绊脚石,没有丝毫理由对其容忍。相比审理环节的诉讼活动,民事执行因为事关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最终兑现,违法执行对司法公信的戕害更甚。不可否认,在民事执行活动中,尽管多数执行人员能够坚守司法公正的红线和良知的底线,敢于依法依规地执行案件,但也不乏少数执行人员置原则于不顾而违法执行的现象,以致产生“一颗老鼠屎坏一锅汤”的负面影响。故此,让检察机关启动法律监督程序,对民事执行中的违法执行行为予以监督,无疑是规范民事执行活动的必然选择。

民事执行是抵达正义的重要司法手段,如何让正义看得见、摸得着,进而杜绝违法行为,关键有赖于缜密而精细的制度安排。此次“两高”发布的《规定》,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申请检察机关监督违法执行的受理时限、程序、标准以及实施监督的方式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既解决了检察机关对违法执行行为监督的程序启动问题,又解决了如何监督的司法实务问题,为规范民事执行活动设计了完善严密的法律监督机制,对杜绝违法执行将起到良好的推动作用,从而真正形成依法执行和公平正义最终实现的良性循环。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依法规范开展民事执行活动,既需要执行人员对法律底线的坚守,更需要强有力的法律监督。没有强有力的法律监督作为兜底保障,规范民事执行和确保公平正义的实现只能是镜花水月。“两高”联合出台的《规定》,将违法执行行为纳入规范化的法律监督轨道,对于执行人员而言,既是压力,更是动力。在“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大背景下,广大执行人员应以此为契机,自觉接受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杜绝违法执行,努力为推进民事执行活动的公开透明、确保公平正义的最终实现作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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