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枯树倒树成了城管局碰瓷的道具?

2016-11-11 15:36:24 黄齐超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孙劲贞   我来说两句

珠海拱北两名老太太去年底出于好心,请人修剪小区内多年无人维护的大树,将7棵被台风吹倒、已死亡或有隐患的树砍掉,不料随后收到12万余元罚单。香洲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表示,这两位业主未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砍伐7棵树木,违反了《珠海城市绿化办法》。为了公共利益砍小区内的树该不该受罚?12万余元罚款是否合理?南都记者对此展开了调查。(11月10日 《南方都市报》)

两位老人从公共安全出发,经过小区绝大多数业主的同意,砍伐处理了7课被台风吹倒的危险树木,但没有经过合法的流程,也应属于被处罚的对象。老人并没有私吞卖树款项,这些钱应该是用在了小区公共的管理上,但问题是这笔资金本应属于政府,而非小区的集体业主。因此,私自砍伐城市绿化树木,也理所当然该罚。

不过,罚款的额度和对象值得商榷。首先,老人砍伐变卖枯树倒树,是经过小区业主同意的,其性质应当不属于“盗伐”,在处罚情节上应当适度放宽。城管部门表示,实际砍掉的树最初统计约有17棵,罚金高达四五十万元,后来缩减为7棵,处罚已经从轻了,这只能说明他们最初的统计有误,后来进行了更正,何来从轻处罚?5倍的罚款是否适度?都需要商榷。其次,两位老人是代表整个小区处理这些危险树木的,最后的收益也是整个小区的业主,处罚的对象应当是整个小区的业主。再者,小区的这些树木属于城管部门管理,如果出现安全事故,最后担责的也应当是城管部门,城管部门未及时处理危险的枯树倒树,也要应当一定的责任。

诚然,从城市管理的角度看,依法管理城市乃至小区的绿化树木,提防有不法分子盗伐树木,破坏绿化,这无可厚非。但是,一些特殊情况下应当人性化执法,比如,小区树木或道行树被大风刮歪,形势严峻,随时可能出现险情,就可以先斩后奏,没必再按部就班地走一系列的报备程序;再比如,新闻中的这个小区,没有物委会,居委会也无能为力,按程序走效率非常低,城管部门就应当委托临时的管理组先行处理。

事实上,城管部门很难说自己没有责任,毕竟,小区的树木属于他们的管辖范畴。如果居民把情况反馈给城管部门,他们依然不及时处理清理危险的树木,等着小区业主“私自”砍伐处理,然后再依据法规处罚“肇事者”,这难免让人联想到职能部门的钓鱼式执法。在笔者看来,城管部门或园林部门应当对辖区绿化树木状况有所掌握,并简化报备程序,适度允许危及安全的居民先处理后报备的做法。否则,难以消极公众对职能部门借枯树倒树碰瓷的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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