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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须防范司法腐败风险

2016-08-30 16:56:38胡蔚来源:东南网责任编辑:孙劲贞我来说两句

《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29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拟授权福州、厦门等18个城市开展相关试点工作。这意味着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的“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迈出关键一步。(8月29日 新华社)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非我国司法领域的新生事物,刑法第67条、第68条就有对自首和立功的从宽处理规定,法律实务中也经常应用,对于这项制度的争议在法律界一直未有停息,焦点就在于尺度的把握上。如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将在18城市开展试点,随后将在全国推行,但怎样把握好制度的使用尺度,避免这项制度成为一些人谋求减轻罪责、滋生司法腐败的钻营之道,需要在制度建设和法律实务中不断探索与完善。

“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十八届四中全会部署的重要改革任务,是依据我国刑法、刑诉法相关规定,推动“坦白从宽”刑事政策具体化的一项制度安排。对于实施这项制度的进步意义,法律界已经形成共识,对于有效及时惩治犯规、合理优化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深化刑事诉讼体制改革等方面都会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有助于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推动国内司法进步。

但宽严也应有度,宽并不意味着“松”,不代表在刑事量刑上的随意性,更不能为权权交易、权钱交易、司法腐败大开窗口。根据公布的草案内容来看,在制度设计上对于适用“从宽处罚”设置了四项前提:自愿如实供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量刑建议、签署具结书,也明确要求撤销案件或不起诉决定必须经过公安部或者最高检批准。在防范制度腐败上加了锁,但并非加了锁就是万全之策。

制度规定中对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显著放宽了,特别是在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审判中,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当庭宣判。这就意味着将量刑的权力完全赋予了审判员一人。这就难免导致一些被告人为了寻求减轻量刑,会通过不正当渠道与审判员进行接触,滋生了权权交易、权钱交易的风险。同时,对于哪些案件适用速裁程序,决定权也在法院,不排除有些人借机钻空谋求重罪轻判。一旦发生制度性腐败将有违制度建立的初衷,甚至会造成司法倒退。

随着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不断推进,必须不断完善制度建设,细化制度设计,制定更为严密的防范风险策略,始终坚持公平正义这条法治的生命线,推动我国司法领域不断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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