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从宽”须防范司法腐败风险
2016-08-30 16:56:38来源:东南网责任编辑:孙劲贞我来说两句 |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非我国司法领域的新生事物,刑法第67条、第68条就有对自首和立功的从宽处理规定,法律实务中也经常应用,对于这项制度的争议在法律界一直未有停息,焦点就在于尺度的把握上。如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将在18城市开展试点,随后将在全国推行,但怎样把握好制度的使用尺度,避免这项制度成为一些人谋求减轻罪责、滋生司法腐败的钻营之道,需要在制度建设和法律实务中不断探索与完善。 “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十八届四中全会部署的重要改革任务,是依据我国刑法、刑诉法相关规定,推动“坦白从宽”刑事政策具体化的一项制度安排。对于实施这项制度的进步意义,法律界已经形成共识,对于有效及时惩治犯规、合理优化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深化刑事诉讼体制改革等方面都会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有助于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推动国内司法进步。 但宽严也应有度,宽并不意味着“松”,不代表在刑事量刑上的随意性,更不能为权权交易、权钱交易、司法腐败大开窗口。根据公布的草案内容来看,在制度设计上对于适用“从宽处罚”设置了四项前提:自愿如实供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量刑建议、签署具结书,也明确要求撤销案件或不起诉决定必须经过公安部或者最高检批准。在防范制度腐败上加了锁,但并非加了锁就是万全之策。 制度规定中对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显著放宽了,特别是在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审判中,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当庭宣判。这就意味着将量刑的权力完全赋予了审判员一人。这就难免导致一些被告人为了寻求减轻量刑,会通过不正当渠道与审判员进行接触,滋生了权权交易、权钱交易的风险。同时,对于哪些案件适用速裁程序,决定权也在法院,不排除有些人借机钻空谋求重罪轻判。一旦发生制度性腐败将有违制度建立的初衷,甚至会造成司法倒退。 随着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不断推进,必须不断完善制度建设,细化制度设计,制定更为严密的防范风险策略,始终坚持公平正义这条法治的生命线,推动我国司法领域不断进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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