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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交通违法须防法律风险

2016-08-12 10:17:34 张智全 来源: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孙劲贞   我来说两句

【对于任何一项执法创新,不能只看到它的缺陷,一味地苛责求全,而应客观、公允地评价其优缺点】

近日,武汉市公安交管部门称,从8月15日至12月31日,武汉交警将针对道路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及部分违法行为开展举报有奖活动,请广大市民积极参与(8月11日《楚天金报》)。

不难看出,武汉公安交管部门鼓励市民参与交通违法行为的举报,其目的是为了打一场整治交通违法行为的人民战争。按照规定,市民可通过网上举报、移动端举报(图片)和电话举报三种方式,在24小时内举报交通违法行为。被举报的交通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按不同违法情形分别给予举报人20元、200元、300元等数额不等的现金奖励,以此激发市民参与举报交通违法行为的热情。

借助民众力量惩处交通违法行为,武汉公安交管部门并非第一个“吃螃蟹”者。在此之前,全国已有不少地方开展了类似的交通执法创新。这种执法创新,虽然能缓解公安交管部门执法力量不足的现实难题,有利于对交通违法行为形成有效的打击和防范,但在不同程度上引发了讨论。其中的焦点在于市民参与此类行为的合法性以及由此所产生的相关法律风险。

法无授权不可为。在现代法治社会,任何力量参与社会治理,都要以合法性为基本前提。在法理上,普通市民没有执法权,是不能介入执法过程的,只能以提供证据或线索等形式,为执法机关的有效执法尽到力所能及的义务。市民举报交通违法行为,表面上看是协助公安交管部门执法,但由于举报人需要对违法行为作出准确判断才能确保举报有效,难免有反串执法者角色的嫌疑。实际上,市民举报交通违法行为,究竟是协助公安交管部门执法,还是直接介入了执法过程,目前在法律上还尚存争议。在有争议的情形下,让市民举报交通违法行为,可能面临法律依据不明的疑问,决不能等闲视之。

更要注意到,市民在举报交通违法行为的过程中,面临着更多的法律风险。其中最为突出的是,如果举报人与被举报人发生了冲突,或者造成了人身伤害,责任该由谁负?公安交管部门是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些都需要做好制度设计,如果处理不当,就会损害执法公信力。同时,从以往各地的实践情况看,市民举报交通违法行为,也不同程度地存在举报人采取违法行为或危险方法抓拍收集证据以及为骗奖励而恶意举报,甚至敲诈被举报人等失范情形。尽管武汉公安交管部门对防范上述失范情形作出了相关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仍难以完全杜绝这些失范情形。如何在这方面做到万无一失,对公安交管部门而言无疑是更大的挑战。

尤其需要指出的是,武汉公安交管部门鼓励市民通过移动端,也即以图片的形式举报交通违法行为,更容易引发侵权纠纷。在“人人都有麦克风”的网络环境下,举报人完全有可能擅自将被举报人的图片或视频发布到互联网上,这些内容一旦扩散开来,很有可能对被举报人的肖像权、名誉权和人格尊严造成侵害。这也是需要特别重视和防范的法律风险。

当然,对于任何一项执法创新,不能只看到它的缺陷,一味地苛责求全,而应客观、公允地评价其优缺点,敦促执法机关努力拾遗补缺,确保执法创新之举规范有序地运行。从这种意义上说,武汉公安交管部门鼓励市民举报交通违法行为,初衷是好的,绝不能因存在的法律风险而因噎废食。当务之急,是要在防范法律风险方面下足功夫。如此,才能确保这一打击和防范交通违法行为的人民战争不至于偏离法治方向,进而真正释放出最大的法治潜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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