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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执法,不如用好执法记录仪

2016-06-07 08:02:33舒 锐来源:法制日报责任编辑:邢晓宇我来说两句

【与其直播执法,不如用好、用足执法记录仪。对此,有必要上升到行政程序法的高度,对执法过程中的摄像头运用作出更为细致的法律规定】

城市精细化管理中,如何做到公平公正?6月1日,郑州市中原区城市管理执法局首次尝试网络视频直播,将执法过程展现在网友面前。执法局工作人员用手机对执法过程进行全程录制,同时通过移动网络平台进行视频直播,并用文字进行注解,告诉网友执法的时间地点以及所发生的一切(6月5日《河南商报》)。

随着民众法治理念、民主需求、权利意识的不断提升,人们对执法者有着越来越高的期待。执法者逐渐面临更高的执法要求,不仅要保证执法的实体公正,而且须保障执法的程序正义,并且需要推进透明、公开执法,让公正以看得见的形式实现。只有公开才能获取公信,只有公信才能不断压缩不必要的执法成本。

可以说,当地城管主动对执法行为进行直播是推进执法公开的一种尝试,其良好的初衷毋庸置疑。正如中原区执法局副局长张金坤所言:“网络直播既监督城管,又让市民多一分理解。”相关尝试被寄予了两方面期望,一方面,让执法者得到监督;另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对违法者与潜在违法者形成依法震慑与法律普及的双重效应。然而,笔者以为,这些期望与期许只能在理论上成立,直播执法或许只是看上去很美。

在执法资源本就有限的现实语境下,显然难以实现对所有执法行为一律直播。这样就容易形成选择性直播,让执法者徒增另一种没有限制的权力——行政直播权,甚至最终可能变成公众能看到的只是执法者想让他们看到的。而执法对象也很可能对此提出异议,这恐怕只会“让市民多一分难以理解”。

更重要的是,现实生活千姿百态,执法过程有可能会涉及被执法者的隐私与商业秘密等内容,若是将之在网络公共空间直播,恐将覆水难收。此外,对被执法者进行直播还涉及是否侵犯其肖像权、名誉权等问题。

公民的名誉权与其他公众的监督权、知情权本身就有价值冲突。一般而言,如果公民涉及严重违法犯罪,则其私权利须作出一定让步,监督权、知情权优先。可是,城管执法主要涉及轻微违法,将轻微违法者的肖像与影像放在网络公共空间上,并不适宜,甚至存在侵权之虞。

实际上,所有执法过程都需要摄像头,执法者对于执法过程有自证清白的义务,摄像头可以起到调查取证作用。对执法者与被执法者双方而言,都不仅是监督,而且是保护。可是,若将摄像头直接连接到网络就会产生这样那样的不妥。

与其直播执法,不如用好、用足执法记录仪。对此,有必要上升到行政程序法的高度,对执法过程中的摄像头运用作出更为细致的法律规定,对执法记录仪的开启、保存、调取作出更严格的强制性要求。只要将执法记录仪规范管理起来,就能在很大程度上实现监督、保护双方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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