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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风景名胜区”是个山寨品

2016-05-11 13:38:22 许斌 来源:长江日报  责任编辑:孙劲贞   我来说两句

通过河北省张北县的一条公路,被一些人誉称为“草原天路”。然后,就被封闭了。依然诚迎天下客,招待十六方。只不过您再要进来,就得掏点儿钱了,明码实价50元/人。

舆论汹汹,说得很明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这条路作为县级公路,是不能“升级”为收费公路的。理论上,法所禁止,而地方政府擅为,就是乱作为,必须立即叫停,且追究相关部门、人员的责任。

针对舆论汹汹,张北县方面回应说:收费并非针对公路,而是因为沿公路两侧范围一公里内,已经被划定为张家口市“市级风景名胜区”,于是才收费。

这真是越描越黑。依据《风景名胜区条例》,风景名胜区划分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省级风景名胜区。其中省级风景名胜区应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也就是说,所谓“市级风景名胜区”,根本是个山寨品。至少在法律意义上,来自张家口市的批准根本没有法律效力。

出于生态环境方面的考虑,张北县以及张家口市并非不可以划出部分具有代表意义的地块来,参照《风景名胜区条例》,实行严格管理,避免无序建设,将原生态保留下来,把美丽留给子孙后代。如果是这样做,不知多少人会点赞。

但制度意义的“风景名胜区”有特殊含义,即一经明确为风景名胜区,就拥有了收费权。张北县之所以一定要挂上“风景名胜区”的牌子,且正路走不通,干脆走“小路”,好歹先捞一块名不太正、言不够顺的“市级风景名胜区”的牌子再说,就主要不是为了保护,而完全是为了收费。

类似事情的关键,从来就是在于:一应之典章制度,究竟是一纸空文,还是有一定效力。如张北县这种情况,竟然也收费成真,那么,还有哪一条道路、哪一种设施不能围起来收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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