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通屏山 | 福建 | 时评 | 大学城 | 台海 | 娱乐 | 体育 | 国内 | 国际 | 专题 | 网事 | 福州 | 厦门 | 莆田 | 泉州 | 漳州 | 龙岩 | 宁德 | 南平 | 三明
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西岸时评>最新原创> 正文

童工猝死,1万元罚款已“顶格”?

2016-04-26 09:34:10邓海建来源:东南网责任编辑:孙劲贞我来说两句

一名14岁童工在广东佛山南海猝死的事件,日前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佛山南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负责人24日称,涉事企业与童工家属经过协商解决此事,双方签署了赔偿协议,企业日前已向家属支付赔偿款15万元。(4月25日京华时报)

非法使用童工,且涉嫌过劳死——如此古老而悲怆的戏码,竟发生在法治完善的当下,确实令“外人”瞠目。眼下来看,细节上的分歧仍有待厘清:比如据此前当地媒体报道,该死亡童工家属称,死者每天主要是做内衣加工,工作时间每天大概十一二个小时,可能是工厂繁重的工作导致其死亡。然而事发后,佛山南海人社局介入调查,查证上述公司存在招用童工事实,并作出罚款1万元的处罚,但“未有证据显示该公司存在超时加班问题”。

有没有超时加班?这其实并不是个难以举证的问题。一是因为企业显然不只是仅有一名童工在干活儿,人证不难;二是治安监控与企业安防不会恰巧同时“抓瞎”,物证也不难。真正令人担心的,是下面两个问题:比如佛山南海是广东制造业重镇,有着大量的企业和工厂,当中不少系制衣、加工制造、酒店、餐饮等劳动密集型行业。这个不幸殒命的童工,是给力监管下漏网之鱼的小概率“偶然”,还是掀起产业黑幕与地方监管疏漏的“一角冰山”?再比如,发现童工、且童工已死,罚单也仅仅是1万块钱,不管多么执法有据,如此“小惩大诫”——这执法的“假牙”能吓唬得了谁呢?

相较于对监护人的道德诘责,法律,才是为正义撑腰的最后底气。遗憾的是,据介绍,根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佛山南海人社局于4月22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至雅公司(涉事企业)2016年3月5日至2016年4月10日期间使用1名童工(即王姓男童)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罚款1万元。

如果“依法”来说,这一万块钱确实已经“顶格”。检索新闻可知,比如去年,东莞市人力资源局亦曾发布过暑期用工、务工特别提示:提醒用人单位禁止使用童工、合法使用未成年工、规范使用实习生和见习生、勿使用非法职业中介或非法劳务派遣。违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可见,使用一名童工罚5000元,已是“行业指导价”。但这样的罚款,在产业江湖,对企业来说,能起到什么作用?或者说,轻罚轻责之祸,简直是变相蛊惑不良业主铤而走险使用童工。

若非童工以生命为代价,揭开了非法用工的盖头,此事估计就沉潜在地方产业发展的宏大叙事里。据悉,从4月25日起,官方将在南海全区范围内开展非法使用童工问题专项检查行动。 虽是亡羊补牢,公众仍难免要问一声:早干嘛去了?好在《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12条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依法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童工之恶,僭越底线、践踏人伦,监管部门固然难辞其咎,而相关法令规章“高高举起轻轻放下”的态度,亦是值得警醒的“帮凶”。一名童工猝死,1万元罚款已算“顶格”——这样的制度设计,还等多久才能“转型升级”?

相关阅读:

打印|收藏|发给好友【字号
心情版
相关评论
今日热词
更多>>福建今日重点
更多>>国际国内热点
关于我们| 广告服务| 网站地图| 网站公告|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 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 0591-87095151举报邮箱: jubao@fjsen.com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 0591-87275327
全国非法网络公关工商部门举报:010-88650507(白)010-68022771(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