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昌俊 17日央视曝光常州外国语学校新址污染事件,18日凌晨,常州市政府新闻办回应称,常州市委、市政府连夜召开紧急会议,成立联合调查工作组,表示对环境污染“零容忍”,本着对师生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迅速认真调查核实并依法处置,对存在的问题绝不姑息,调查结果将及时向社会公开。(相关报道见A15版) 获得舆论的强烈聚焦和相关部门的介入之后,这起事件的处置正迈入一个正向的轨道。虽然事件的具体责任还有待相关部门进一步调查,但从性质上看,或已经可以基本确认这应是一起不折不扣的因为“毒土地”而带来的环境伤害事件。因此,从更大的范围来看,该事件所暴露的问题,远不只是环评程序的失守这么简单,而是以“事故”的方式再度提醒人们,“毒土地”问题已到了无法回避之时。 早在2012年,有媒体以“毒地潜伏”为题披露了“毒土地”现象:近年来,在工业结构调整和城市用地结构调整之中,占据市区优越位置的一些劣势工业企业,纷纷通过易地、搬迁改造,退出繁华地段,其遗留的大量毒地亦随之被暴露于城市的阳光之下,其中有不少毒地未经治理,就被“正常使用”。而由“毒地”所制造的伤害事件,常州更非第一起。此前全国多地都先后发生过不同程度的中毒事件,只是因种种原因而未引发舆论的普遍聚焦。 相较于水污染、大气污染,土地污染在我们的语境下,尚算一个“陌生事物”。这一方面体现在,被污染土地“毒性”的呈现,往往是非即时性的,一般而言都具有一定的潜伏期,比如这次常州事件中的“毒土地”就是在三家化工厂搬迁后才制造了中毒悲剧。且与其他肉眼可见的污染相比,土壤污染本身也具更大的隐蔽性。这些特点就导致了对于“毒地”的干预很可能“后知后觉”;而在治理上,由于治理意识的先天不足,加之后天性的治理成本与治理责任等问题尚未厘清,之于毒地的公共治理已经呈现出明显的滞后。颇具代表性的一点体现在,尽管《土壤污染防治法》2006年就已经开始起草工作,但至今仍未出台。于这样一种治理现状之下,发生在常州学校新址的污染事件,其实有着某种必然性。 2014年,相关部门公布的《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公报》透露,全国土壤环境状况总体不容乐观,部分地区土壤污染较重,耕地土壤环境质量堪忧,工矿业废弃地土壤环境问题突出,应该说在宏观上指出了我国一些地区土地污染的严重性。但由于缺乏足够透明和详尽的大数据,各方对于土地污染信息仍存在着严重的不对称,一方面导致社会性防范和监督很难落地,另一方面也为环评造假留下了空间。就此而言,相关部门应将尽快公布详细的土地污染信息作为毒地治理的基础性工作来对待。 此外,媒体还披露,由于既缺乏搬迁前强制性的污染评估程序,又缺乏事发后谁污染谁负责的处理机制,当前对于毒土地的治理大体呈现“哪里出事、治理哪里”的被动应对状态。甚至于,对于被污染的土壤在治理过程中到底运往何处,又做了怎样的环保处理,都缺乏有效的信息公开。常州事件获得全国性关注,其后续处置理当戮力跳出这一模式,为类似的治理树立榜样。 “在城市化快速发展的背景之下,毒地的潜在风险也大大加剧,因此,对全国已存并新增的毒地的真实状况,包括面积、污染程度、治理情况、开发再利用情况等,进行全面彻底的摸底调查,在此基础上通过立法、经济和环境治理等手段解决隐忧,已然刻不容缓。”这是2012年媒体报道“毒土地”时所写下的编者按,四年后,在常州事件中再来回望这样的提醒,无疑耐人寻味。希望学生中毒事件的处理能够真正成为全国“毒地”治理的序曲,加速土地污染善治时代的到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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