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1日上午,一起由村民不服贵州省人民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诉讼案件,在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贵州省副省长陈鸣明作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据悉,这是全国首例副省长出庭应诉的行政案件。(4月11日《中国青年报》) 通常来讲,“民告官”哪怕告的是街道办事处,法庭上也不大可能见到街道书记。官员太忙,总是最好的理由,但根本的原因,还是不重视。 2015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行政诉讼法》第三条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陈鸣明副省长出庭应诉,无疑是对这一法条的践行,值得肯定。只有出庭应诉的官员越来越多,人们才能更真切地体验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才能更真实地感受到法律的神圣至上,再大的官也可以坐上被告席——而不再仅仅是落马之后的贪官。 官员出庭应诉应该成为法治社会的常态。对官员本人而言,更多经历这样的应诉,才会真正建立起法治意识,而不只是将法律当做趁手的工具。官员的法治意识也需要有一个习得的过程,而出庭应诉就是最好的历练,比上什么样的法治培训课程都更有用。 官员出庭应诉不能是个形式,更不能是另一种作秀,上了法庭,就应该真的只是被告人代表,而不能以行政身份,去试图影响法官的判决。有数据显示,中国“民告官”案原告胜诉率从10年前的30%降到了近年的10%以下,有一些省份甚至只有2%,这不是一个好现象。所谓“县法院审不了县政府”,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不应该继续成为“民告官”的常态。某种意义上,官员的亲自出庭率,也可以看做是依法治国在地方层面是否得到有效落实的一把重要评判标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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