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新亚 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草案)》,是今年全国两会的重要内容之一。自2005年民政部提出慈善法立法建议以来,慈善法已经在立法道路上走过了十年多历程,如今终于迎来了“过会”的重要节点,这是一个值得全社会为之振奋的好消息。对于中国慈善事业的发展而言,更是一个重要的里程碑。 慈善,本是一种无私的个体自发行为,任何时代都有其存在,但在现代社会治理中,慈善被视为社会保障体系的必要补充,具有重要的社会支撑功能。那么,为实现慈善的社会功能,就必须将其纳入法治轨道,如此才能最大程度地激发其发展潜力。事实上,今日中国慈善事业的发展已经受到极大制约,法治建设的相对滞后是重要因素。 据《慈善蓝皮书:中国慈善发展报告(2015)》统计,中国慈善领域的年募捐额已超千亿元人民币。而当前包括登记注册的慈善组织、民间慈善组织和自发募捐的个人在内,各类募捐主体达千万级别——这就是当今中国慈善的发展规模。和数年前相比,这一规模堪称“井喷”。但是,要想到我们是一个拥有10多亿人口、年GDP达60多万亿元同时又有着悠久慈善文化传统的国家,中国慈善事业的社会参与度及发展规模显然还有巨大的潜力可挖。回顾近年来慈善事业的发展不难看出,人们一方面越来越慷慨地投入慈善事业,另一方面对慈善事业缺乏法治规范的怨气也越来越大:一些慈善组织缺乏公信力、善款使用不公开透明、公益捐赠缺乏必要回馈……直到最近,“剩余善款如何退回”仍然是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显然,慈善事业必须尽早纳入法治轨道规范发展,这已成为社会共识。慈善法的立法,是近些年来社会参与度最高的立法个案,本身就说明了中国慈善事业的发展热度以及对法治的渴求程度。 未来慈善法一旦通过,将是填补空白之举,无疑能够极大地推动中国慈善事业的发展。但是,我们应该清醒地认识到,一部法律不可能解决中国慈善领域的所有问题。作为一部全新的法律,其涵盖面、现实操作性都可能存在这样那样的不足。毕竟,“依法治善”对于中国来说还是新生事物,要求一开始就达到尽善尽美是不切实际的愿望。另一方面,中国的慈善事业正在蓬勃发展之中,它还将不断地向法治建设提出新问题,求解新答案,二者的良性互动方兴未艾。从这个意义上讲,慈善法的立法,对于中国慈善事业的法治化进程而言不是终点,而是一个良好的起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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