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通屏山 | 福建 | 时评 | 大学城 | 台海 | 娱乐 | 体育 | 国内 | 国际 | 专题 | 网事 | 福州 | 厦门 | 莆田 | 泉州 | 漳州 | 龙岩 | 宁德 | 南平 | 三明
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西岸时评>最新原创> 正文

产妇死亡,红头公函岂能助阵医疗纠纷

2016-01-18 11:19:51徐甫祥来源:东南网责任编辑:林雯晶我来说两句

日前,网传北医三院妇产科遭多名医闹占领,源于怀有七个月身孕的产妇在该院母子双亡。与此同时,一份盖有“中国科学院理化技术研究所”公章的红头公函,昨天也在微博和微信朋友圈广为流传。(1月17日《北京晨报》)

怀有七个月身孕的产妇住院期间不治而亡,且母子不保,无疑令人悲恸,但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尚有待最终鉴定。因而,家属在责任未明之前,数十人聚集并滞留病房,作出打砸物品,辱骂、追打医务人员的行为,显然是不理智的。而产妇所在的中科院理化所此时以一纸公函“护犊”,更有“火上浇油”之嫌。

据遗体解剖证实,产妇死于主动脉夹层破裂,系因高血压诱发,而产妇此前的入院诊断正是高血压合并子痫前期。在医疗实践中,主动脉夹层初期症状不典型,一旦破裂导致心包压塞,抢救成功率很低,死亡率极高,对此应无争议。其家属的异议或在于,产妇早于去年12月28日即因此高危因素入院,因而质疑医院有处置不当、干预不力之嫌。而中科院理化所以公函形式强势介入,似也与此有关。

当然,理化所或许有自己的苦衷:产妇是单位的骨干研究员,其所在团队曾获得科技贡献奖一等奖,故在其家属陷于医疗纠纷之时出手相帮,以表重视。至于何故以公函形式,就不得而知了。也许是认为此举有分量;也许是一时头脑发热;当然,也不排除是家属强力要求,不得已而为之。但无论何种原因,以仅限于公务所用的公函助阵职工医疗纠纷,实在让人匪夷所思。

其实,如果出于对职工的关怀,有很多方式可以采用,譬如,工会出面,或协调医院、弄清真相,或安抚家属、化解矛盾,在认为有必要时,甚至助其诉讼亦不无不可。而动辄使用公函介入个体争端,在依法治国的今天,除了徒增笑柄,实在看不出有丝毫的作用。

不过,助阵作用虽不大,个中隐患可不小:自本月11日产妇不治而亡,家属遂有一些过激举动,若理化所明知矛盾激化而仍以公函相帮,似有助阵的故意。更为严重的后果是,作为单位对单位传递的公函,何以会上传到网上?若被不明真相的人员利用,导致局面恶化,又该谁来收拾“残局”呢?

因而,有关部门有必要查一查,助阵医疗纠纷的红头公函是如何“出笼”的?是家属相逼?还是有关领导“仗义”?抑或单位集体决定?策动公函上网的“操盘手”又是何方人士?是不经意间的泄漏?还是有意为之?厘清上述疑点,对于公函的规范、公权的归位,无疑是大有裨益的。

但话说回来,一码归一码,指责公函的越位,并不妨碍揭开医疗纠纷的真相:怀孕7月的产妇,去年底入院时已确诊为高血压合并子痫前期。那么,在长达20天时间里,院方对此病可能导致主动脉夹层破裂的风险,是否进行了针对性的干预及防范?在此过程中,相关医疗措施有无失当,医护人员有无过失?都应该负责任的查实。当然,若产妇家属对鉴定结果不服,尽可提起诉讼,而采取任何过激行为都是不可取的。同样,产妇所在单位也不妨率先垂范,收回“越位”公函,与医院、产妇家属一道,依法依规促成医疗纠纷的圆满解决,岂不皆大欢喜么?

打印|收藏|发给好友【字号
心情版
相关评论
今日热词
更多>>福建今日重点
更多>>国际国内热点
关于我们| 广告服务| 网站地图| 网站公告|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 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 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举报邮箱: jubao@fjsen.com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 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