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当下的社会语境下,立法禁止淫秽音像制品的公开传播,有着充分的民意基础。而法治社会的基本规则之一,就是以既有法律作为判断某种行为合法性的依据。既然在中国现行法律中,传播淫秽音像制品被定罪,则“传淫无罪”就不能成为判断快播案的依据。 必须承认,经过连续两天的庭审直播,围绕“快播案”的网络舆情出现一边倒的局面,超过9成的网络受访者选择“快播无罪”选项。在当下的环境下,快播案这样的敏感案件经过网络直播,却出现对公诉方极为不利的局面,想必出乎决策者当初的预期。 网络舆论呈现如此一边倒的倾向,首先缘于王欣等被告及其辩护人的出色辩护。网上流传的激烈控辩的剪裁片段,确实充分展示了被告及辩护人的机巧和急智。与此相对,则暴露出公诉方“备战”不足和应变乏力的短处。以至于有网友将双方的激辩,戏谑地称为辩护方对公诉方的“花样吊打”。如果将网络围观者类比于美国陪审制度中的大陪审团,则辩护方的巧辩对陪审团的说服力,显然大大高于公诉方。 但同样不能忽略的是,在“快播无罪”的呼声中,包含着两种不同的判断。对部分网友而言,不仅快播无罪,而且所谓传播淫秽音像制品的行为,本身就无罪。被很多人热传的所谓“做爱无罪,看人做爱有罪”的悖论,似乎给很多人提供了质疑上述罪名的理据。而如果这种“传播淫秽音像制品”无罪的观点能够成立,则快播团队不仅不辩自赢,而且根本就不该成为被告。或许正是由于这种观点影响,很多围观者心里早已判定了“快播无罪”,所谓辩护方对公诉方的“花样吊打”,也才会得到那么多喝彩。 但在中国当下的社会语境下,立法禁止淫秽音像制品的公开传播,有着充分的民意基础,立法过程中也没有出现太大的争论和波折。而法治社会的基本规则之一,就是以既有法律作为判断某种行为合法性的依据。既然在中国现行法律中,传播淫秽音像制品被定罪,则“传淫无罪”就不能成为判断快播案的依据。 快播案的被告及辩护律师对此显然并不持异议,因此他们的辩护策略,主要基于技术无罪和不知情不为罪,以强调即使传淫有罪,快播也是毫不知情的小白兔。庭审直播中最受围观者叫好的部分,也恰是对这两个辩护依据的“花样呈现”。 庭审尚未结束,在接下去的庭审中,快播是否真的是一家完全中立的“纯技术公司”,或快播究竟是无法获知用户播放视频的内容,还是故作不知的“装睡者”,仍然将是控辩双方辩论的焦点。至于后续庭审中还会出现哪些精彩的激辩,目前无法预知,但至少一点可以肯定,那就是所有关注这一案件的公众,都希望后续审理继续通过网络直播,让控辩双方的交锋继续呈现在公众面前,使案件是非得到深入的辨析和厘清,并在此基础上得出罪与非罪的判定。 案件庭审是否应该直播,历来多有争论,各国也有各种不同的实践。但就中国目前的国情而言,公众最为担心的是暗箱审理、枉法裁判。庭审直播则把审理过程如实呈现在公众面前,有利于破除公众的担忧或猜测,利大于弊。此外,虽然我国没有美国式的陪审团制度,围观群众也不具有决定罪与非罪的权力,但控辩双方各自依据法律提出自己的观点,进而说服围观公众,也是让法律深入人心、树立法律权威,进而以法服人的可行路径。 因此,即使此前的庭审直播,让准备不够充分的公诉方稍显被动,或庭审局面不符合案件的预期走向,公众还是希望快播案能够继续“快播”下去,而且希望庭审直播在今后成为常态,让每一次庭审都在公众的见证下,成为公众寻求司法公正的可靠途径。建设法治社会、树立法律权威、维护司法信誉的大目标,毕竟比某个个案的具体得失更加重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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