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家暴”警示意义大于实际
2015-12-22 11:49:15来源:东南网责任编辑:孙劲贞我来说两句 |
12月21日,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二审的《反家暴法(草案)》增加适用范围,将精神暴力纳入家庭暴力。此外,草案在附则中还增加一条规定,有同居关系的人等之间发生的暴力行为也应适用该法。2015年8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首次审议了《反家暴法(草案)》。(12月21日澎湃新闻网) 本次提审的草案,最大的看点其实主要有两个:一是将精神暴力纳入到了家庭暴力的范畴;二是扩大了《反家暴法》的适用范围,将未经法律认可的同居关系也囊括其中。应该说,草案在原来的基础上,首开先河地将精神暴力列入到家暴范畴,无疑是对家暴概念作了一次全新的时代注解,固然是一种值得肯定的进步,这等于是扩大了妇女权益的保障范围,同时也加大了对家暴行为的预防与打击力度。 但值得注意的是,尽管精神家暴在内涵与外延上都对家暴作了一次有效的拓展与补充,但将精神家暴问题上升到法律层面,恐怕不太现实,初衷虽好效果堪虑。 客观而言,由于家庭关系的复杂性,司法在调解家庭纠纷尤其是家庭暴力等方面,不可避免地表现出鞭长莫及的一面。清官难断家务事。鉴于国人的传统认知,家暴看起来更像是一种内部矛盾,更像是一件家事。因此,除非出现重大伤害事件,司法一般很难介入家暴的调解。即便强制介入,也在调查取证方面存在相当的难度。相较于拳头动粗等传统形式的暴力,精神暴力根本没有明显的外在伤痕表现,是一种更为隐蔽的软暴力。法律讲求的是证据,不可能只听信被害人的一面之词。如果一方以精神暴力将自己的另一半告上法庭,而缺乏第三方的证人证言,也无明显的外在伤痕表现。试问,这种情况下法律将如何裁决与宣判?退一步说,就算司法部门查明了精神家暴的“犯罪事实”,但尴尬的是,可能没有几人愿意冒着亲情破裂、婚姻解体的风险而把自己的伴侣告上法庭。如此,精神家暴无疑沦为了隔靴挠痒的一场秀 。 另一方面,尽管本次草案将精神家暴提上了重要的议事日程,但对于家暴,司法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事后惩戒”层面,而对事前的干预和预防效用不大。要想最大限度地保障妇女的权益不受侵犯,司法的着眼点不应仅仅停留于事后的惩戒,更应该侧重于事前的防范与监管。所以,相较于草案所赋予的司法强制性,我们更应该看到精神家暴的社会警示效应。对于公众而言,尤其是那些有着愤怒投射倾向的隐形施暴者,“精神家暴”的警示意义要远远大于它的司法强制性,更加值得我们珍视与警醒。 精神家暴是一个日趋严重的社会问题,更是不容忽视的道德创伤,属于道德层面的问题还得“还”给道德。精神家暴旨在对保障妇女权益进行重申与警示,警示女性在权益受损时,主动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同时也告诉其他家庭成员,精神暴力也是一种家庭暴力,不仅侵害了公民最为基本的人权,还会影响家庭和谐与社会稳定,切不可将精神暴力当作笑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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