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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讨海外文物,需打法律+外交的组合拳

2015-12-08 17:14:23余锦雄来源:东南网责任编辑:孙劲贞我来说两句

章公六全祖师像跨国司法追索相关取证工作基本完成,福建省大田县阳春村村民代表委托的律师团表示,计划近期到荷兰开展工作。在跨国起诉即将开启之际,荷兰藏家近日通过电话和邮件向新华社记者介绍了他提出的三个归还条件,其中有一条即是藏家希望将佛像归还给厦门市南普陀寺,南普陀寺回应称无意供奉章公祖师。(12月8日《厦门日报》)

纵观荷兰藏家“愿意”归还章公六全祖师“肉身坐佛”的三个条件,这些条件设置得很有策略,既兼顾到一般的国际文化交流,比如他要求到中国开展石刻研究;又在暗中模糊“肉身坐佛”的归属权,比如要求将佛像归还给一座佛教大寺,而不是村里的小庙。如果中方同意了,就等于默认了章公六全祖师像非阳春村所出。当然,荷兰藏家“挟尸要价”的成份更多一些,比如要求得到一笔合理补偿,或者由中方通过商业回购获得“肉身坐佛”。但如果我们真的这样做了,等于承认了海外藏家掠夺中国文物的合法性。

所以在追讨“肉身坐佛像”过程中,一定要有理有据,不能被海外藏家牵着鼻子走。首先,村民应多方收集法律认可的证据,证明文物的所有权归阳春村所有,这是追讨文物的基础,这个基础不具备,一切无从谈起。

其次,在启动跨国法律追讨的同时,考虑到民事官司打起来费钱又耗时,最好由政府出面,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在追讨的过程中还应重点关注以下问题:

一是应该充分认识到追讨“肉身坐佛”的严峻形势。目前,“把文化遗产还给它的创造者”是一种国际公约,但需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追溯期限有限制,二是必须是认可公约的国家之间签署协议才生效。对于时效性问题,《荷兰民法典》规定,只要持续、公开、非暴力、未被争议地占有他人财物,期满30年,便可取得该物所有权。如果“肉身坐佛”被认定为合法取得,从90年代中期“肉身坐佛”被盗到现在,留给我们的时间已经不多。其次,中国和荷兰没有签订关于文物追索的双边协定,这是法律支持一直未见到成效的原因之一。

二是应看到对我们有利的因素。虽然中国和荷兰没有签订关于文物追索的双边协定,但两国均为1970年该公约成员国,公约是否适用本案,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两国政府合作调查后获得的证据。而荷兰政府将相关国文物归还给原有国早有先例。比如2005年荷兰向新西兰归还了一具毛利人的头骨。虽然这具头骨为荷兰公共机构所有,和“肉身坐佛”为私人持有有所不同。但是藏家至今没有出具通过正当途径合法所得“肉身坐佛”的证据,说明他还是忌惮《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我们可以依此公约,借助国际刑事司法渠道追索文物。或者以此为威慑,在充分协商的情况下由藏家“捐赠”出“肉身坐佛”。

总之,追索海外流失文物是个世界性的难题,必须审时度势、有理有据、沉着应对,打出一套法律+外交的组合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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