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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黑户”落户要打破利益藩篱

2015-11-25 10:27:38何勇来源:燕赵晚报责任编辑:孙劲贞我来说两句

公安部21日召开会议审议了关于切实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会议指出,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要求,把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作为公安改革的出发点,切实落实无户口人员落户政策,着力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为构建新型户籍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奠定坚实基础。(11月24日《南方日报》)

根据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数据显示,我国当时约有1300万人口没有户口,成为民间俗称的“黑户”,占全国人口的1%,还不包括可能被漏统计的“黑户”人群。在这些“黑户”中,超过60%的人属于超生人口,其他“黑户”还包括没有主动上户口、弃婴、非婚生子女、相关证件丢失、户籍办理程序繁琐或基层部门不作为等多种原因导致的无户口人员。

“黑户”人群无法享有起码的社会保障,失去正常的受教育、工作、结婚、生子的条件。特别是随着“实名制”的普及,“黑户”人群在生活上将遭受更大的影响和困难,甚至办不了手机卡,出门坐不了火车,影响社会稳定。这一次公安部统一部署解决无户口人员落户的历史遗留问题,实质上就是要让权利阳光普照到一千多万的“黑户”人群上,这是依法治国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和谐稳定的应有之举、必要之举。但要让一千多万“黑户”同胞顺利落户,恐怕仅仅依赖公安部的一纸公文很难,关键是要打破落户背后的利益藩篱。

我国1958年实施的《户口登记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户口登记。第七条规定: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换言之,按法律规定,对出生的中国公民予以登记,没有附加任何条件。而且,公安部曾在1980年下发过《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落户问题的通知》,明确指出“对无家可归的,民政部门把他们安置在哪里,就在哪里登记户口。”“超计划生育的小孩,应进行教育,但不能不予落户。”1988年再次下文,禁止将计生证明、超生罚款与户口登记捆绑。

然而,这些法律法规和文件并没能阻止地方政府、基层公安机关出台违法违规的土政策,剥夺了“黑户”人群本应依法享有的落户权利,拒绝给违反计划生育国策的小孩落户,这关乎到部门利益、地方利益的保护,这是出现如此庞大“黑户”群体的根本原因。因为户籍与社会福利挂钩,多落户人,意味着政府在社会福利支出上多增加一份负担。更重要的是,违反计划生育生小孩,依法需要缴纳社会抚养费,这是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在落户上卡住超生娃,便于地方政府以低行政成本顺利征收社会抚养费。

因此,要让地方公安机关严格执行公安部的文件和政策,历史性的顺利解决“黑户”落户问题,就必须打破利益藩篱。首先,户籍要与社会福利、利益分配脱钩,让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回归自身轨道,户口的归户口,计生的归计生。其次,优化居民户籍接续的各种手续,方便居民户口的迁移、对接落户。尤其是直接规定凡是在中国出生的公民都应自动地、无条件地给予落户登记,使其获得公民身份,必要时公安机关与计生系统、卫生系统联网,主动提示新生儿父母给孩子办理落户手续。再者,对于出台土政策,刁难群众落户,拒绝给无户口人员落户的基层公安机关、民警要进行追责,倒逼他们不打折扣地执行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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