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常理,救援成功了,应该是皆大欢喜,未曾想因救援却引发出令人不愉快的“波澜”。仔细想来,这与我国户外救援缺乏立法规范和常态机制不无关系。 “高山探险”和“山地户外”等体育项目,已被列入《全民健身条例》。尽管从事户外探险的只是少数,但它作为公民的健身权利,理应受到保护,当探险驴友的生命处于危急时,社会的公共救援力量,理应予以救助。因此,简单认为户外探险是个人的不负责行为,明显有失公允。但解救被困驴友应该由谁来买单,恐怕不好一概而论。 在户外探险运动高度发展的美国,应对户外险情有一套完善的救援机制。目前,美国大多数政府和民间救援组织实施的救援行动都是免费的,除非是一些特例,如虚报险情等。美国有八个州已通过可对救援服务收费的法律,但有很多限制和条件,主要针对因违反规定而令自己身陷险境的求救者。在这方面,台湾于2000年颁布相关规定,在禁止进入地区遭遇危险,相关部门应就搜救产生费用向获救者请求支付,包括所需的加班费、差旅费及征调民间劳务所需支出,以及租用救灾器具、车、船、航空器等装备的费用。 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在救援成本分担方面,设计一套政府救助、个人承担与社会保险相结合的游戏规则,似乎比较合情合理。依理而论,驴友作为成年人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政府出台相关的规定让驴友承担相应的救援成本符合情理,否则就是在客观上纵容这种对自己和社会都不负责的行为。但在判断救助遇险驴友的成本该由谁买单时,也存在一个责任划分问题。首先要看地方政府有效警示是否做得到位。如果政府做足了警示工作,那些拿警示不当一回事的驴友获救后,就不能一谢了之,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包括支付成本费用,甚至罚款。 在实践中,这种做法已有个案可循,只是尚未上升到法律法规的层面,缺乏权威性。2013年14名驴友违规穿越四姑娘山被困,四姑娘山和卧龙景区管理局先后出动上千名搜救队员,耗资13万余元,而9名驴友当时被要求支付了志愿者的食宿及补贴等3600元。此例留给人们的启示是,有必要出台专门的法律法规,对救助费用的承担进行明确细化。总之,对解救被困驴友费用承担划出个杠杠,从而倒逼每个驴友时刻保持高度警醒,不再屡屡犯类似错误,并且也有利于户外探险运动的健康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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