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的“先天不足”不能靠“诚信”凑 刘天竺 新的《福建物业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提出,小区业主拒缴物业费,拟纳入个人征信系统。可实际上,双方的根本矛盾并不在于“诚信”,而在于意识。最初双方的想法都是好的,业主希望聘请的物业公司能够管理好小区,物业公司也希望通过服务实现盈利。分歧出现在管理过程中,物业公司过于追求利润而忽视了责任,业主过于强调权利而忘记了义务。而这些“先天不足”仅靠“诚信”约束当然不够,法律的事还应该“法办”。 物业公司的服务不能仅停留在纸面上,更多的则是要结合实际、制定有效的服务措施。比如将全部费用简单的直接分摊到每户、每平米,这其中必然会有一部分业主不满意。应该进一步细化,分功能、分区域差别收费,尽可能的实现公平。业主也要建立文明公约,什么样的情况需要向委员会反映、什么时候需要维权,这些都要达成共识。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服务水平的要求肯定是越来越高,但又不愿意支付更多的费用,如何解决需要科学设计。靠“诚信”强制维护的不一定都是健康市场。>>>详细 将拒缴物业费者纳入征信需谨慎为之 史洪举 为保障公民的名誉权利不受非法侵害,应慎重使用征信系统,不宜将征信系统作为一个什么都能装的筐。当前,纳入征信系统的信息主要包括信贷不良记录,拒不执行生效裁判记录。这都是有法律法规明确授权的。而且,能够被纳入征信系统的不良记录一般均经过相关部门通过执法程序予以确认。通俗说,这些部门与公民或企业间并非完全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而是具有管理与被管理,规范与被规范的行政管理性质。 而缴纳多少物业费,是否缴纳物业费,受物业公司与业主间签订的合同约束。物业公司与业主是完全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物业服务质量不高,业主拒缴物业费违反合同义务,受民事法律调整,不受具有社会管理性质的行政法律法规调整。 建立征信系统是现代社会管理的应有之意。但信用记录作为公民或企业的第二身份,对其生产生活至关重要,必须谨慎对待,不能欠缺公共性基础,缺乏上位法依据,草率地将任何信息都纳入征信系统。否则,公民的名誉权和财产权将得不到有效保障,征信系统也会不堪负重。>>>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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