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消协的工作人员以普通消费者身份对33家卫视购物栏目和12家专业购物频道(7-8月间播放)进行信息采集和样品购买,并与8-10月就电视购物服务中涉及的售后服务、样品部分指标、宣传信息等方面对进行了体验、测试和评价。结果发现,9成多的商品宣传信息有问题。(11月2日 法制晚报) 不查不知道,一查吓一跳。电视购物那炫目的场景,鼓动的言语,琳琅满目的商品,轰炸式的推销,总是给人以强烈的视觉冲击感和抢购的冲动。而实际上,根据中消协的相关通报,时下,电视购物不仅存在产品标示不全,卫生、安全指标不达标以外,7天退换货、发票凭证等都打“白条”,宣传用语更是无视国家相关规定、规范,信口开河。可以说,电视购物存在的乱象是全链条、塌方式的。那么,何以看似“高大上”的电视购物何以沉沦至斯?谁该担责? 产品推广之所以利用电视媒体平台,一方面可以直观、形象展示产品的形态、性能,使得消费者可以直观、立体感受产品的功能和魅力,有利于产品的销售;而更为重要的是,利用电视媒体较好优质的公信力,电视购物的宣传容易受到消费者的信任,以至于买单。因此,电视购物看似是一种纯市场行为的产品营销渠道、销售模式,而实质上,是和电视媒体的公信力紧紧绑定在一起的,或者说是相辅相成的,一荣俱荣、一损俱损。 千疮百孔的电视购物乱象同时反映出电视购物管理上的矛盾重重。首先,电视购物经销商朝令夕改、以次充好,丧失诚信有自身管理的问题,有行业自律的不够,以及恶性竞争的因素等等,这是主因,也是重要的内因;其次,电视购物作为零售业的一个新兴业态,理应受到质检、工商、流通等行政部门的管理与约束。而事实上,作为面向大众的电视购物,其涉及宣传、标志标示等方面的问题与缺陷是一览无余的,因此,相关职能部门的管理漏洞和短板是显而易见的;最后,作为平台的提供者,很多省市卫视以及地方台的管理上也是问题多多,因为按照国家广电总局的《电视购物频道建设与管理意见》明确要求:“电视购物必须真实介绍和展示所售商品,避免虚假、夸大宣传”等。很显然,相关卫视、地方台频道并未履行必要的审核与监管的义务,导致电视购物乱象丛生、问题重重。 说到底,电视购物之所以出现如此多的问题与不足,企业缺乏自律是关键,制度执行不到位,相关规定被架空是根源。如果说制度的刚性一旦不够,往往成了名副其实的“纸老虎”,这不能不说是目前很多行业、领域难以治理的一种通病。要予以根治,不妨借鉴新《广告法》的第五十五条:“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条款,简而言之就是“明显代言虚假产品要负连带责任”。推而广之,打击电视购物乱象就制订一条“电视购物虚假宣传、售假失信,电视媒体要负连带责任”法律条款何如? 规范电视购物乱象,受益的不仅仅是电视购物行业,还有岌岌可危的电视媒体公信力,对此,还有什么理由不全力以赴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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