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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替考或被判刑”也是一种保护

2015-10-26 09:34:29 张洪泉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孙劲贞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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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于今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中,新增了多项入罪罪名。大学生们要小心了:学生替考作弊,可能被判刑!刑法第284条新增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广州日报10月25日)

今年6月份,我曾“建议我国从顶层设计上设立‘替考罪’,从而对高考舞弊案的替考者处置有法可依。”看到刑法修正案(九)中增加了相关规定,我由衷的高兴。其实,替考入刑本身就是对学生的一个保护。

从2007年央视记者卧底揭露河南郸城替考黑幕,到2010年《中国青年报》报道焦作存在替考现象,2011年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 “河南省郸城县招教考试出现百人替考”,2012年《南方周末》报道替考组织将大学生“枪手”送往开封、商丘、周口等地的雇主手里。再到2014年,央视曝光有人组织“枪手”,到河南开封通许、杞县进行高考替考。直到今年的南都记者卧底江西替考,告诉公众高考替考现象有增无减,再加上大学内4、6级和普通考试内的各种替考,形势严峻。

从这些年来曝光的替考案件来看,作案的范围越来越广,参与人数越来越多,犯罪手法越来越高明,影响越来越恶劣,民愤越来越大,乱世须用重典,已经到了非整治不可、非严惩不可的地步。此次刑法修正案(九)增加相关规定,打击了替考犯罪,无疑是合乎民情,顺乎民意。

参与替考的学生中,以牟利为目的的大有人在,但是还存在碍于亲情、友情、爱情的替考人员。这些人员替考,很多时候不是出于自愿,但又无法推辞。而替考入刑无疑给这些人不去替考,找了一个非常合适的理由。因为有法律惩处,更多的想走替考捷径的人,也会有所忌惮。

不过,法律再严酷也会有顶风而上的,替考事件一定还会发生。对于杜绝替考还需多管齐下,除了立法外,学校管理需要更严格。随着社会诚信体系的完善,像替考这样有违诚信的现象会越来越少,而高校“宽进严出”或许能彻底消灭替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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