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不断翻新的“剧情”,我们对该案的观察需要分清两个是非:一是养母打孩子的教育方法是不对的;二是执法和裁判必须建立在严格的证据裁定和法定程序的基础之上。】 原本悬念不大的南京虐童案,出现始料未及的“变数”。在29日的庭审上,一方面是被告人情绪激烈,休庭时用头撞墙被以企图自杀当庭逮捕;另一方面是公安认定伤情的鉴定意见被指四处虚假,公诉人当庭表示已就其中一处发出纠违通知书。一起普通刑事案件的庭审,竟然如此波折重重,越发令人疑惑。 在昨天的评论中,本报表达了对该案进入司法程序在普法上的积极意义,但这一定是建立在客观公正的司法程序基础上的。脱离公正的审判,错误的司法只会败坏法治的水源。尤其需要警惕的是,我们不能为了刻意追求与道德舆论相一致或普法的效果,而将不符合定罪标准的案件人为拔高入刑。 两天的艰难庭审,并未让案件尘埃落定,反而引起新的事实冲突,这需要我们重回案件本身,去认真省察刑事执法的正当性。根据辩方就公安轻伤一级鉴定意见提出的四处虚假质疑,不难断定该案在关键证据上存有疑点。该案案情并不复杂,被告人也承认打了孩子,定罪量刑的焦点在于危害后果的认定。倘若孩子的伤构成轻伤,被告人就可能要承担刑责;倘若是轻微伤,被告人行为则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遗憾的是,被公诉方作为证据的伤情鉴定,却在鉴定时间、鉴定人、鉴定方式等方面出现众多虚假疑点。为什么公安出具的伤情鉴定日期与真实日期不一致?公安机关对被告人作出的刑事拘留是否合法?一位鉴定人只看照片就作出鉴定是否合规?在最关键的轻伤还是轻微伤的认定标准上,鉴定人不采纳公安部刑侦局和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编辑的两种鉴定标准,其最终采纳的标准是否真的更加权威?其个人的主观判断是否可信?这一系列指向证据合法性和真实性的疑问,直接影响对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的认定,不得不深究以伸司法公义。 其实,在严格的证据法定原则下,单是时间造假一项,就或可推翻对该鉴定意见的采纳。当定罪的核心证据出现如此多的虚假疑点时,已不是公诉方发纠违通知书就能化解得了的。本案自网络曝出虐童照片开始,舆论就一边倒地谴责,刑事执法机关的介入一定程度上满足了舆论的道德诉求。而令我们担心的恰是:会不会为了迎合舆论,或为了体现执法的作为,抑或为了洗刷可能存在的“先刑拘再取证”的程序违法责任,而将轻微伤鉴定为轻伤? 面对不断翻新的“剧情”,我们对该案的观察需要分清两个是非:一是养母无论出于什么目的,司法无论最终如何裁判,打孩子的教育方法都是不对的,理应在道德法理上受到谴责;二是案件一旦进入司法程序,执法和裁判不能依据道德和舆论作出,而必须建立在严格的证据裁定和法定程序的基础之上。 本报特约评论员兵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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