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自媒体时代,每个人都成为了潜在的广告发布者,只要有一部智能手机,就随时可以在朋友圈发布或者转发一个广告】 那么在微信朋友圈转发虚假广告,真会被罚款吗?在央视财经频道《中国政策论坛》的录制现场,国家工商总局广告监督管理司司长张国华首次进行公开回应称:在朋友圈里面如果你发现了有虚假违法广告,这个线索很清晰的话,可以举报给工商,工商也会去查处(9月26日央视)。 早在9月1日,新的广告法刚正式实施之际,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就温馨提示,“小心!帮熟人在朋友圈发广告,竟要负法律责任?!”这次则是国家工商总局再次对此进行了确认,看来,朋友圈发布广告的“丛林时代”真的结束了,但是,为何在微信朋友圈转发虚假广告要受到处罚,这个道理要讲明白。 微信朋友圈虽然是一个网络虚拟空间,而且还是限于朋友之间狭窄的小圈子,对比传统广告而言,在朋友圈发广告范围更小,不像电视广告一样家喻户晓。但是,问题的另一面是,正因为是在朋友圈,它可能对人产生影响更深入,人们不相信商家,但可能轻而易举就相信了朋友,而且,朋友之间在多个朋友圈进行转发,传播的速度也很惊人,其广告效应有时不亚于传统广告。 更重要的是,在自媒体时代,每个人都成为了潜在的广告发布者,只要有一部智能手机,就随时可以在朋友圈发布或者转发一个广告。根据广告法规定,作为“自然人”也是“广告发布者”,因此,在朋友圈发布广告或者转发广告的每个公民都可能成为行政处罚的主体。 如此一来,可能有些人就会噤若寒蝉了,是不是发布了广告,就要挨处罚,甚至是百万元级的罚款,这倒是对此过分担心了。接受处罚的前提,一是发布或者转发虚假广告;二是,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而发布或者转发的。也就是说,即便发布了虚假广告,工商机关还得证明是“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有些人可能就此放心了,甚至产生这样的想法,“我只要一口咬定我不知道发布的广告是虚假的,你就拿我没辙。”由此可见,不学习法律害人不浅。工商机关只要有根据推定“应知广告虚假”,也是可以实施处罚。比如说,广告法规定广告不得出现“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等内容,诸如此类规定,比比皆是,如果发布或者转发的广告出现这些内容,工商机关就可以推定“应知广告虚假”而进行处罚。在发布和转发广告前,不能不认真学习广告法。 最后,是不是在朋友圈发布了广告就要罚款100万元?这也不是一概而论。广告法规定,广告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是广告主和那种靠发布广告牟利的人在朋友圈发布虚假广告,以及转发虚假广告次数多的人,处罚就要相对重一点,一般的转发者,没有牟利或者仅仅得了一点奖品之类,以及那些转发次数少的人,处罚就要相对轻一点;如果虚假广告造成他人损害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处罚要相对重一点,没有造成损害后果和恶劣影响的,处罚就要相对轻一点。 不过,在朋友圈发布了虚假广告还不仅仅是行政处罚,还可能要承担民事责任。一般而言,如果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但是,如果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那么,发布者就要先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此外,“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在朋友圈发布广告或者转发广告,要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总之,在朋友圈发布和转发广告,不能不三思而后行。 |
相关阅读:
- [ 09-28]朋友圈不是虚假广告的“法外之地”
- [ 09-28]“朋友圈假广告或罚百万”需突破三个圈子
- [ 09-28]朋友圈内发虚假广告要罚百万?
- [ 09-11]新《广告法》给明星代言套上“紧箍咒”
- [ 09-10]朋友圈转发假广告会摊上什么事儿
- [ 09-02]新广告法发威,关键在执法
- [ 08-17]“八国联军”广告不仅是“简直混蛋”
- [ 08-12]请认真检查可能倒下的广告牌
打印|收藏|发给好友【字号大中小】 |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 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举报邮箱: jubao@fjsen.com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 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