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厅官辞职非小事,人大应当有交代

2015-09-11 08:57:12常武来源:北京青年报责任编辑:林雯晶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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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武

昨天,乐视网负责人在新浪微博发布消息称,欢迎丁磊加盟,担任乐视超级汽车联合创始人、全球副董事长、中国及亚太区CEO。此前,上海浦东新区人大常委会7月9日召开会议,决定免去丁磊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副区长职务。从丁磊提出辞职到浦东新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其辞职,再到乐视网宣布丁磊正式任职,又一名辞职厅官的去向最终确定。

近段时间,官员辞职成为一种引人注目的现象,也成为一个引发舆论热议的社会话题。普通公务员和一般官员辞职者并不少见,级别较高的厅局级官员辞职则比较罕见。有的厅官辞职无需特别“重视”,如国家卫计委体改司原副司长刘殿奎和国家发改委投资司原副司长张明伦辞职(两人辞职后都入职阳光保险集团),两人都不是选举类官员,辞职也无需人大批准。有的厅官辞职则不是小事,如丁磊辞职后入职乐视超级汽车,如山东菏泽市原副市长张毓华辞职,入职深圳一家保险公司,如山东省济宁市原市长梅永红辞职,加入民企华大基因,出任深圳国家基因库负责人。这三名厅官的辞职,显然不像其他官员辞职那样“简单”,不但人大需要依法审议和认真考量,公众也有权进行监督和追问。

我国《宪法》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分别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省长和副省长、市长和副市长、县长和副县长、区长和副区长、乡长和副乡长、镇长和副镇长;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决定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的个别任免。2009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议事规则,规定“任免案应当附有拟任免人选的基本情况和任免理由;必要的时候,有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回答询问。”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也应当按照这个思路,要求在审议人事任免事项时,有关方面应介绍拟任免人员的基本情况,并说明拟任免的理由。

山东济宁市、山东菏泽市、上海浦东新区三地人大(及常委会)之前分别选任梅永红、张毓华、丁磊担任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现在又接受他们的辞职请求,无论从程序还是实体看,三地人大(及常委会)都应当充分掌握三人辞职的基本情况和理由,并对社会公众特别是当地百姓有所交代。

地方人大(及常委会)回应社会上对政府主要负责人辞职的议论或猜测,至少有以下三个层面。一是对梅永红、丁磊们出任政府主要负责人以来的工作,应有一个全面的总结和评价,明确其是很称职、称职还是不称职。另外,梅永红、丁磊们提出辞职后,是否按规定对他们进行了离任审计,如果没有进行离任审计,原因是什么,如果进行了离任审计,其结果又是如何,这些也要有明确的说法。

二是一些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提出辞职,理由到底是什么?有人说是因为他们对自己的现状不满意,甚至是对官员收入不高颇为介怀,或者是对未来的仕途预期不乐观;有人说是因为他们以前是在中央部委或国有企业任职,迟迟不能适应地方政府的工作环境;也有人说他们提出辞职时已经找好理想的去处,他们作为官员,有权追求自己理想的人生目标……众说纷纭,不一而足。地方人大(及常委会)有权要求提出辞职的政府主要负责人,对自己的辞职给出正当的理由,也有权对他们给出的理由作出客观的评价,并将他们的理由和人大(及常委会)的评价向社会公开。

第三,我国《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违反此规定者,由其原所在机关的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该人员从业期间的违法所得,责令接收单位将该人员予以清退并处罚款。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辞职后,很快进入民营企业或商业组织担任要职,这些民企或商业组织或他们从事的营利性活动,是否与其原来的工作业务“直接相关”?厅官以这种方式从官场进入商场,是否符合党政领导干部辞职的有关规定?是否有将担任公职时的权力、人脉资源转移变现之嫌?对此,地方人大(及常委会)和有关职能部门应当依法进行调查,而不能以厅官辞职后入职是“个人行为”为由不闻不问。

一名普通公务员或官员辞职,人们大可以平常心待之。地方政府厅官则不同,他们的任职与辞职,与地方社会经济发展和百姓利益有很大关联,人们有权知晓他们为何提出辞职,以及地方人大(及常委会)为何接受他们的辞职。所有这些问题,都需要地方人大(及常委会)作出积极、负责任的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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