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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应主动降低用户“信用风险”

2015-08-21 07:27:54 汪昌莲 来源:长江日报  责任编辑:孙劲贞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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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民廖女士因欠银行89元7年未还,买房首付需多交30万。无独有偶,同样刚刚买房的李女士和彭先生,也分别因为2.3元和8.6元的银行欠款,而上了“黑名单”,无法申请公积金贷款。记者从公积金中心了解到,因征信不良,被拒绝贷款的并不是少数。(8月20日《当代生活报》)

对于一些恶意欠款行为,银行实施信用惩戒,并无不妥。但是,像南宁几位市民这样,仅欠款几元或几十元,显然是个人疏忽所致,并非是恶意欠款。再者,有的信用卡用户,误入失信“黑名单”,也与银行未及时尽到告知义务有关。

事实上,早在2013年10月28日,央行便开始在江苏、四川、重庆等9省市试行个人信用报告网上查询服务。首先,提醒人们合理消费,及时缴费或还款,避免个人信用不明不白地背上了污点。同时,个人征信报告仅限本人查询,且登录必须输入本人详细的个人相关资料,较好地保护了个人隐私。特别是,此前央行规定,个人信用污点仅保存5年,既避免了将有过不良记录的用户“一棍子打死”,给了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又延续了银行与客户之间诚信合作、互惠互利的契约关系。

一些时候,确实是不经意间“犯规”。比如,信用卡在中国普及已经好多年,如今大部分人的钱包中都揣着一两张,以便“应急”所需,甚至成为人们证明信用的第二张“身份证”。然而,如何正确使用信用卡,仍让很多老百姓疑惑不解,因而频频落入银行收费的“温柔陷阱”。不可否认,许多人在办理信用卡业务的时候,对银行工作人员交给的合同看都不看,潇洒签字完事。殊不知在这背后,就隐藏了很大的信用风险。

因此,银行应提高个人信用污点录入门槛,降低市民的信用风险。优质的金融服务,已经成为体现银行竞争力的一个重要手段,而优质服务不仅仅是工作人员的言行与态度,更应该是业务规定的公正和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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