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中院出台相关文件,正式在两级法院全面推进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工作,逐步取消案件审批制后,广州法院的院长、庭长们审批案件的权限被大幅缩减,原则上他们不再审批合议庭法官办理的案件结果。(8月12日《南方都市报》) 广州法院作为司法改革试点单位,迈开了司法去行政化的关键一步:院长不再审批案件,将审判权真正交给合议庭和承办法官,为落实“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打牢基础。 在以往法官队伍素质整体不高的时期,为防止差错案件的出现,行政审批制被嫁接到了法院审判管理之中,庭长、院长审批制也的确起到了一定的把关作用。这就形成了不少法院司法裁判的模式:承办法官们负责前期的案件庭审,最后落锤定音的却是院长、庭长。这也形成了一个众所皆知的事实:发给当事人的裁判文书上署名的法官往往不是决定案件裁判结果的人员,因为案件裁判前还须层层上报至庭长、院长审批后才能正式下发。 在审批制下,法官责任制被弱化,独立性不够导致依赖性强,院长却不得不把相当大的精力用在案件审批上,疲于听案件汇报、看案卷材料。逐步取消审批制,就是逐步给院长减负,使院长从审批中解脱出来,做院长该做的事。那审批制取消后,院长该干什么呢? 院长首先是法官,这是其必然的身份,而且一般都是法官中的精英。院长如果进入了法官员额,又不办案,则是对有限的司法资源的浪费。取消审批制,院长就有了更多的精力可以参与案件审理,尤其是那些新类型案件、重大疑难案件、在本地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等,院长要亲自担任审判长进行审理。 当然,在终身负责制下,院长也没有免责的特权,自己主审的案件得自己负责,这也就排除了院长审案走过场的可能。但院长毕竟不是专职法官,还有大量的行政管理和党务工作,如何合理确定院长办案的数量,必须从实际出发、科学界定。 在审批权逐步取消的过程中,院长不能也不应该当“甩手掌柜”,应当履行好领导与监督职责。根据中央政法委今年3月下发的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院长因履行领导、监督职责,可以对正在办理的案件提出指导性意见,但应当依照程序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提出的,由办案人员记录在案。 这就是说,院长基于领导、监督职责可以就个案提出意见,这种指导性意见只供合议庭和承办法官参考,最终的决定权还是在法官手里。记录在案的好处在于厘清责任,法官没有采纳导致错案的,责任肯定在法官;法官采纳后导致的错案,院长也应视情况承担相应的责任。 院长在什么情况下提出的指导性意见是属于领导、监督职责,这一条是界定院长是否有权过问案件的关键。因而很有必要对此予以明确,不然,法官无所适从,院长也没有权力边界。就个案提出指导性意见,这是院长的事前监督。案件判决后,就个案质量进行评查,基于信访、申诉等启动案件复查等,这也是院长履行领导、监督职责的重要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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