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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税改革 多方兼顾方能利大于弊

2015-08-07 07:47:13 杨涛 来源:广州日报  责任编辑:孙劲贞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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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报道,备受各界关注的房地产税被列入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这一争议中前行的税种距离公众又近了一步。

众所周知,房地产税改革是多层次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一环。过去之所以地方陷入到土地财政的困局中,就是因为在城镇化过程中承揽了过多的支出责任,同时又没有足够而且规范的收入来源以支撑。解决这一矛盾,既需要地方政府投资职责的适度退出,也需要完善可持续的地方税收体系。可以看到,国外的房产税发展已经有了非常成熟的经验可资借鉴,国内这些年也在一些地方进行了试点。就房地产税自身来说,在技术上其实并不存在太大问题,关键在于如何使得“税收”这把双刃剑能够“利大于弊”。

首先,通过降低从土地到交易环节的中间税收,增加房地产持有环节的成本,房地产税的改革或许不利于多套房、人均面积过大的情况。在实践中,不能简单照搬国外模式,而且要考虑到国内实际与各地方的差异性。作为整个房地产税费体系中的一个组成部分,还需协调好与其他税种、土地规费的关系,在整体税负较重、减税成为大趋势的情况下,从整体上要为大家“减负”和减少阻力,这就要求房地产税制定中,要充分考虑免征的条件设置问题。

其次,由于房地产税的影响面巨大,与大多数公众的利益都息息相关,因此需要在法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更加透明。一方面,未来立法机关在推动法律制定过程中,应当有更多的公众参与。已有的房地产税试点中发现的问题和完善的思路等,也应当向公众进一步公开,从而有助于各方在充分信息的基础上进行理性判断。另一方面,房地产税推出的目的也是为促使地方政府的收支更加透明,因此在法律制定中同样需要未雨绸缪,给地方政府戴上“紧箍咒”,建立更加科学的预算机制。

还有,虽然多数专家都认为,房地产税有助于降低多数普通老百姓的负担,但是这一预期还需要落到政策实处。除了房地产税本身的设计之外,还需要继续推动面向居民的税制优化问题,以免引起社会的广泛不安。例如,个人所得税从分类向综合征收、考虑按家庭征收等问题,如果更充分地考虑个人综合收入情况,并且参照国外惯例使部分个人支出都能够纳入个税抵扣因素,则能够有助于居民的福利改善。所以房地产税开征不仅是面向地方政府、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问题,更应该从综合看降低居民税负负担、优化住房条件等视角出发。

最后,房地产税的顺利推出还需要一系列外部条件的完善。例如,房地产税实施需要全国统一透明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建设,这不仅有助于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而且有助于现在的反腐败。再如,由于房屋持有成本上升,可能会进一步刺激租赁市场的发展,这就需要在规范租赁市场秩序提升效率方面下功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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