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文明,博大精深;中外文明平等交流,源远流长。数千年来,其间充满无数互相碰撞、激荡和扬弃,更充满无数互相借鉴、渗透、吸收和交融。后者是中外文明交流的主流,促进了世界文明的繁荣绚丽,但也时时出现一些逆流,对于中外文明交流起了损害的作用,不容小觑。为了弘扬主流,抑制逆流,特以国际经济法为例,就对外学术交流中需要防止的三种“大忌”,小议一番。 第一,忌闭目塞听,夜郎自大。历史上,中国有许多明君倡导向域外先进文明虚心学习,汲取精华,兼容并蓄,但也有不少昏庸颟顸的统治者惯于夜郎自大,对域外先进文明闭目塞听,视为异端邪说,一律贬斥。他们自命为“奉天承运”的“天子”,并以“天朝大国”自居,在对待周边国家的态度上,存在着一定的自大与轻狂。直到鸦片战争的大炮轰开“天朝大国”的国门,才猛然醒悟:不向域外先进文明虚心学习,势必导致落后,落后必然挨打! 第二,忌囫囵吞枣,盲目附和。就人文社科而言,来自外国的思潮和理论,其中多有精神食粮,但也有不少是精神鸦片。鉴此,在国际学术交流中,我们切忌言必称希腊罗马,哈佛耶鲁,剑桥牛津,而对自己祖宗留下的深厚文明积淀和丰富思想瑰宝,则“不晓得”或“忘记了”。我们既要谦虚谨慎,认真学习和吸收外来的一切有益新知,切忌闭目塞听,妄自尊大;又要对外来的种种“权威”理论,结合国情和世情,深入探讨,独立思考,加以鉴别,切忌妄自菲薄,盲目附和。为此,要刻苦学习中外历史,钻研理论,善于史论结合,摆出事实,讲清道理,有理有据地阐明自己的见解,平等而又自信地参加国际热点难点问题的讨论和争鸣,不渝不懈,追求客观真理和社会公平。 第三,忌屁股坐歪,脊梁缺钙。在国际学术交流中,身为中国人,应时刻不忘祖国,践行“知识报国,兼济天下”的使命。试剖一例,举一反三:WTO组织成立至今已经二十余年,许多事实证明,WTO法制为全球各国提供了多边贸易平台,功不可没,值得赞扬。但WTO法并非全是“良法”,其中既有“良法”,也有“劣法”,不应全盘肯定,更不能顶礼膜拜;WTO/DSB(WTO争端解决实体)的执法实践也非全盘“善治”,其中也有偏袒强权成员和欺凌弱势成员的不公裁决,不容漠视和掩盖。 特别是,2012~2014年在WTO“稀土案”中,“被告”中国在专家组和上诉机构两审中连续败诉,举世瞩目,全国哗然。按照裁决,中国出口的稀土,虽属全球稀缺、极其珍贵的髙精尖工业“维生素”,但就是必须只卖“白菜价”,既不许限制出口,也不许出口加税。对此蛮横裁决,众多中国学者深感“切肤之痛”,依法据理,撰文揭露和批判其执法不公,努力诉诸国际公正舆论,讨回公道;也有高明专家,呼吁WTO及时纠正失误,建立判例纠错制度,亡羊补牢,以免失去公信。但是,人们也遗憾地看到,竟有一些宣讲文稿和相关出版物,三年多来在国内多处论坛反复宣讲散发,极力赞颂“WTO是模范国际法”,是“良法善治的典型”,甚至把《WTO协议》和《入世议定书》吹捧为“圣经”。对于上述“稀土案”中WTO的两审裁决,只津津乐道一审裁决思路是如何之“严谨缜密”,二审裁决思路是如何之“技高一筹”;而对于中国横遭两审裁决沉重打击之特大冤屈和深远祸害,却三缄其口,不置一词。难怪有人提出异议和质疑:此种视角和做派,是否有些“屁股坐歪,脊梁缺钙”?是否略欠赤子之心,家国情怀? (作者系厦门大学国际经济法学教授、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荣誉会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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