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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保障你的人身与精神自由

2015-07-28 07:20:26 于静 来源:广州日报  责任编辑:孙劲贞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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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这样形象的比喻宪法:保护公民权利的总章程、约束政府和官员权力的保证书。宪法就是这样“双向性”地保障着公民的权利。其中,人身自由与人格尊严、住宅不受侵犯和保障包括宗教信仰自由等在内的精神自由权,是其重要组成部分。

人身自由及住宅、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宪法保障这些权利不受侵犯和非法限制,是在维护公民作为人的尊严而享有的固有权利。人身自由是近代各国宪法普遍确认的一项基本人权,主要指人的身体、自由意志不受非法拘束——人身本身不受肆意侵犯的自由,以及当人身自由受到限制时充分地享有程序保障的权利。比如,“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在执法活动中,行政机关在进行调查或检查时,如果没有严格遵守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的规定;如果执法超越其亮明的身份所具有的职权或所公布的执法项目;如果对公民超时强制滞留,这既是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也是公权力对公民人身自由的侵犯。

作为人身自由的延伸,公民还有住宅不受非法侵入、搜查的权利。住宅泛指公民居住生活休息的场所,包括私人房屋、寄宿的宿舍、宾馆房间、私家车等各种私人生活空间。

人作为平等的、具有独立意识的主体,如果没有“人的尊严”、独立的人格,自由就无从谈起。因此宪法保障与公民的生命、身体、自由不可分离的名誉、声誉等人格尊严权,主要包括名誉权、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自我决定权等。公民的人身自由与人格尊严,是个人被允许自由地从事对他人、社会无害的一切社会活动,从而凭借自己的努力获得体面生活的权利。因而人格尊严关系到人的价值,是一种与个人生活密切关联的权利和利益,必须得到尊重,不得歧视、不得伤害他人自尊,禁止任何方式的侮辱、诽谤、诬告陷害。例如,在互联网环境下,对用户的隐私保护已经扩大到个人信息保护的今天,商家未经本人授权即将公民的个人可识别信息用来做广告,就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再如,公安部曾发文要求坚决制止地方公安机关的一些有损违法人员人格尊严的做法。例如,个别地方在打击涉黄涉赌专项行动中,公布卖淫女的裸照;某个城市在一派出所贴出公告,实名公布查获的卖淫嫖娼人员姓名、年龄和处罚措施等。另外,当公民的人格尊严受到限制时,必须享有程序保障的权利。

宗教信仰自由。宗教自由是公民的另一项基本人权。公民信或不信、信哪种教及何时改变等 “信教”“择教”,这些属于公民内心精神活动的宗教信仰自由,受我国宪法的保护。不过,有些行为有可能会与他人权利、利益发生冲突,这也是我国宪法、法律对宗教活动自由采取的是相对保护方式的原因所在:任何人都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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