逛商场乘坐手扶电梯的母子两人,在电梯行到尽头踏上踏板时突然垮塌……26日上午10时许,湖北荆州市安良百货的6楼至7楼上行手扶电梯上,险情陡生。跌落一刻,30岁的母亲,将身旁的儿子递上高处,自己却被电梯“吞没”。事发后消防员现场破拆5小时将其救出时,已无生命迹象。(相关报道见A11版) 多少牺牲才能换来电梯安全 张剑 发生在荆州的这起电梯事故,似乎有了初步的调查结果。昨晚9时30分,“7·26”电梯安全事故新闻发布会召开。据通报,本次事故发生的原因为自动扶梯前沿板与盖板之间连接处松动。通报称,在事发前5分钟,商场工作人员发现盖板有松动翘起现象,但并未采取停梯检修措施。当事人踩在松动翘起的盖板末端,于是坠入防护挡板与阶梯回转部分的间隙内。 不管造成这起事故的原因是什么,它都难以逃脱民众对商场管理和质监部门监督缺位的沉重之问。 按照行业要求,在手扶电梯两端的踏板位置下方,一般都留有一个一米多高的空间,且通常设有特殊装置,一旦踏板被打开,特殊装置被触发后,电梯会很快停止运行。但蹊跷的是,发生在荆州的这起事故,为什么在受害者被卷进电梯后,相应的应急设置却并没有起到保护的作用? 此外,位于电梯口的迎宾人员,为什么连基本的电梯应急处理常识都没有?在受害者被卷进电梯的十多秒内,两位工作人员不是立即去停止电梯的运营,反倒像受了惊吓的小鸟样选择错误的方式进行营救,甚至惊慌地离开,以至于错过了救援的黄金时间,客观上加重了事件的严重度。 通过以上梳理不难发现,造成这一事故的实质原因其实和之前同类事故发生的动因并没有本质上的不同。其要么是监管疏忽,而电梯的日常维护又不能按规定进行而引起,要么是商场内的工作人员缺乏必要的应急常识,以至于事故发生时处理不当,在客观上恶化了事件的后果而造成。然而,不管是监管的疏忽,还是因管理不当造成的检修缺位、相关工作人员应急处理常识缺乏,这些都并非第一次提及,相反,它作为一个基本的常识,早已在过往的诸多事故中,被当成一种经验总结一遍遍地重复在那些悲伤而又惨痛的事故现场。 因此,对于当下而言,真正需要回答的是,为什么电梯事故的过往教训没有被记住,而同样的悲剧却以复制般的姿势在各处蔓延开来?这可能和当下各级部门对电梯事故的定性和责任倒查有关。很多时候,责任部门往往不会主动去承认自己在监管和日常维护上的失职与失责,对事故的最终定性往往也是偶然因素大于人为魅影,以至于诸多尚待追究的人为原因被一些放大了的偶然因素所遮蔽,事故的真正原因却没能展现在公众面前。这样的处理方式,不但纵容了事故的责任方,更在一定程度上淡化了事故的人为责任,也使得事故的教训意义并没有很好地被提炼出来。而在另一方面,一些责任管理部门往往以为发生在别处的悲剧在自己身上发生的概率很小,便轻飘飘地对一些责任落实、安全检查采取应付、回避的方式,也使得诸多事故的祸根悄悄地在这里得以生长。 常识早已讲烂,相关防范措施也早已被说得耳熟能详。现在的关键就在于相关责任部门能否端正自己的姿态,从这些血的教训中看到自己的责任和使命,如果能,那么这类事故或许就能够从根本上得以避免。如果不能,或许那些牺牲了的无辜生命便永远也换不来电梯的真正安全。 “电梯吃人”不能赔钱了事 毛建国 在生命的最后一刻,这位母亲只是出于本能地把孩子推出险境,甚至没有来得及回头再看孩子一眼,就被电梯“吞掉了”。谁能接受这么残忍的一幕?当我们为又一条生命的离去而悲恸时,眼前飘过了一个又一个类似画面。 这些年来“电梯吃人”事件频频上演。2013年5月14日至16日,从宜昌、西安到深圳、玉溪,因为电梯事故发生了“三天连吞四命”。再往前追溯,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数据,2012年,全国发生的电梯事故共造成28人死亡。目睹一起又一起恶性事故,有几个人坐电梯没有心理阴影? 在公共安全上,有时责任比技术还重要。调查显示,导致电梯隐患的因素中,质量问题占16%,安装问题占24%,而保养和使用问题高达60%。分析保养和使用问题,有些错误低级得简直没有底线。拿荆州这起事故来说,本次事故发生的原因为自动扶梯前沿板与盖板之间连接处松动。在事发前5分钟,商场工作人员发现盖板有松动翘起现象,但并未采取停梯检修措施。当事人踩在松动翘起的盖板末端,于是坠入防护挡板与阶梯回转部分的间隙内。这已然说明了一定问题,没有责任心,必然发生低级错误。 没有安全感也就有幸福感,没有敬畏感也就没有责任感。我们更应该追问,一起又一起的“电梯吃人”事故,到底是如何收场的?环顾现实可以看到,大多事故都是赔偿了事,很少有责任人承担法律责任的。一方面,多数电梯事故是因为责任心缺乏而产生的;另一方面,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了,结果只是赔偿了事,这难道不值得深思吗?难道电梯事故就只能赔偿,而不应该承担法律责任吗?如果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最终只是赔钱了事,而直接责任人不承担一点责任,对安全的敬畏和责任又从哪里产生? 请不要讲“无法可依”。电梯事关公共安全,或许当事人没有主观故意,但总存在过失吧?《刑法》明确了“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指过失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去年1月6日,成都双流一位男乘客因错过要下车车站,抓扯公交车司机,公交车失控后撞坏六辆轿车。对此,成都双流县检察院批捕犯罪嫌疑人,罪名就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回头想想,那些不把安全放在心上,不把责任担在肩上,造成严重后果的,难道不应该追究“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吗?果能如此,责任心还会成为稀缺品,还会发生低级错误吗? 电梯安全“三分产品七分保养”,在保养中责任有时比技术还重要。而电梯事关公共安全,同样适用“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因此,“电梯吃人”不能赔钱了事,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必须追究法律责任。否则无以抚慰受害者,不足以保证下不为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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