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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狂奔宝马”当处危害公共安全罪

2015-06-30 07:38:34 舒圣祥 来源:北京青年报  责任编辑:林雯晶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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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0日发生在南京的恶性交通事故,经警方查明,犯罪嫌疑人王季进驾驶牌号为陕AH8N88宝马轿车在道路上违反限速规定超速行驶(经鉴定,车辆通过事发路口时行驶速度为195.2km/h),闯红灯从左转弯车道直行通过路口,造成二人死亡、一人受伤、多车受损,且事发后弃车逃逸。(相关报道见6月30日《北京青年报》)

南京警方“没有狂奔”的评价言犹在耳,如今的车速鉴定结果却表明,195.2km/h的车速简直活生生一辆动车,当属狂奔无疑——不是跑得太快,而是飞的太低。无论是否基于舆论压力,警方这种尊重事实且无惧自我否定的理性精神,无疑是值得肯定的。公众所难以理解的是,如果王季进没有醉酒没有嗑药,也不像6月22日无锡车祸那样是肇事司机癫痫发作,一个正常人怎么会在闹市区开出如此离谱的车速,从左转弯车道直行闯红灯飞速通过路口?

这些天,像南京宝马肇事案这样的恶性交通事故接连被曝光了很多,长春刚刚又发生了高中生无证驾驶豪车逆行撞死人后逃逸的惨剧。有则公益广告,广告词是“交通安全不是游戏”,可是很多交通参与者尤其是豪车驾驶者,恰恰是以游戏的心态在参与公共交通的,由此酿成的悲剧已经不计其数,后来者却仍旧前赴后继。如果说癫痫病患者违法申领驾照,是在拿公共安全来钻空子,那么,以超高速度在闹市狂奔的宝马,无疑是在借他人生命来享受狂飙。

醉驾已经入刑,飙车也已经入刑,将来毒驾很有可能会入刑,有病不适合申领驾照却违法申领甚至也可能入刑……所有这些,都是用受害者的鲜血和生命换来的法律进步。但是,对于前赴后继的恶意交通事故肇事者而言,立法速度不仅跟不上车辆狂奔的速度,立法惩处的威慑力也远远不足以形成有效的震慑。危险驾驶罪也好,交通肇事罪也罢,在那些参与公共交通时根本毫无敬畏之心的人眼中,似乎根本算不得什么。

这就是公众为何念念不忘“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缘由所在。因为相比交通肇事罪最多几年的刑责,唯有这个最高可以判死刑的罪名,能让那些狂妄的交通参与者,对自身维护公共安全的责任有一个更清醒的认知——你的不守规,你的图省事,你的抢时间,你的耍聪明,不仅与你自己相关,更与公共安全相关,那直接关系着包括你自己在内所有人的生命安全。

可是,任何苦口婆心的劝说都是作用甚微的,血的教训可能也仅有短时的效果,当时唏嘘一番后很快就会被遗忘,必须用制度的方式通过法律的手段来约束人性,让所有的交通参与者对于参与公共交通保持足够的敬畏,知道自己开的是不仅仅是车,更是对公共安全必须肩负的一份责任,你没有权利不把别人的生命放在眼里,所以你不能肆意突破交规的制约,一旦恶意突破就必然遭致法律的严惩。

严惩狂飙的宝马,不仅是要为逝去的生命找寻公平,更是要为后来者立下应有的警示。南京宝马肇事案会以何罪名审判,又能否带给法治社会的交通参与者更多敬畏感,且让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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