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布意见通知,提出全面构建药品集中采购新机制,在年内启动新一轮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其中提到的国家将牵头代表患者医院和药企谈判降不合理药价,引起了普遍的关注。(6月23日《经济参考报》) 药价谈判针对部分专利药品、独家生产药品进行谈判试点。但这部分药品,由于具有强大的话语权,自然掌握着议价权。不过,由于很少有药企只生产一种药品,特别是掌握专利药品、独家药品的企业,拥有相对强大的技术实力,也有着较为完善的药品体系,其他药品还是需要走招标等程序。所以,相信这些药企“风物长宜放眼量”,药价谈判有利于药品降价。 但是,越是想到药价谈判的好处,越是想问一句,难道以前就没有药价谈判吗?任何一种正常的采购,都应该是“只买对的不买贵的”,而且是能便宜尽量便宜,无论一种药品有多么稀缺,采购方总是要还价杀价的。除非是“崽花爷钱心不疼”,或者有着其他方面的考虑,才不去还价不肯杀价。或许这一切都是过去时,还是向前看吧。现在有关方面说了,“由国家牵头,代表医疗机构和患者,把不合理的药价谈下来”,正是这一点上,大有文章可做。 就现实来看,不可能每一家医院、每一个患者,都去和药企谈判。因此,“代表医疗机构和患者”,这是必要的。但也不能只有“代表”。一个提醒是,如果谈判代表不会谈、不敢谈,甚至有私心不愿谈,到时药价岂不还是高高在上? 不要轻易把一个人想象成坏人,但在制度设计上,也不能理想化地把每一个权力把关者都当成好人。这一理由下,应该加大药价谈判的公开机制。药价谈判既要代表患者,更要带着患者一起玩。在当前大力推行的协商工资中,还在积极鼓励和支持职工直接参与协商;而药价谈判面临的情况更加复杂,诱惑更多、风险更大,更应该带着患者一起玩。如果只是由主管部门出面,找医药代表坐下来谈一谈,在一个封闭的房间里,有什么不可能发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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